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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养老保险费能分吗?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02次
提到离婚财产分割,
你能想到啥?
存款?
房产?
车子?
公司股份?
……
别忘了,还有养老保险费呢……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01
再婚后,又离了……
张强和王梅都曾
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
1990年,
已是三个女儿母亲的王梅
和育有一儿一女的张强
登记结婚,重组家庭。
然而,
再婚生活
并没想象中那么甜美,
一路磕磕绊绊,
常有冲突矛盾。
2018年,
他俩正式离婚
维系了28年的婚姻终告结束。
02
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各一半?
2011年10月,
张强参加县里被征地
农转非养老保险,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41000元。
当月,
王梅取出家庭存款缴纳了
养老保险费个人应负担部分20500元。
离婚后,
王梅得知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分割为张强参加养老保险
而缴纳的保险费。
03
审理后,这么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双方离婚时,
张强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王梅请求分割已缴纳的保险费,
符合法律规定。
遂判决:张强向王梅支付10250元。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
本案中,为张强参加养老保险而缴纳的保险费系王梅与张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但在双方离婚之时,张强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根据前述规定,王梅请求将已缴纳的保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寄语
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虽然缘尽人散,但毕竟经历过数十载共同生活、风雨人生,即便不能走到最后,也希望彼此能给过去一个微笑。
作者 / 秀山法院 白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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