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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连续生子恶意怀孕终被收监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343次
法制日报通讯员沈思佳
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然而,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李某却利用这一法律规定,恶意怀孕,妄图逃避法律制裁。
李某是云南人,年她因贩毒被德清县公安机关抓获。年,李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湖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由于当时她已经怀孕,法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在德清县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正当李某哺乳期满,执法人员准备将其收监时,发现她又再次怀孕了。此后,李某在监外执行期间不断怀孕、哺乳,法院连续次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截至年月,李某与名男子共生育名子女(其中名系判决前所生)。显然,她是想通过恶意怀孕的方式逃避刑罚执行,这样的行为也给当地社区矫正工作带了许多压力。
根据《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第七条“哺乳自己婴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九个月”的规定,对李某提前收监完全有据可依。通过多部门联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年月日对李某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当日成功执行收监。
办案检察官表示,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法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和体现司法关怀的重要举措,法定情形消失后应及时收监。李某多次利用怀孕、哺乳延缓收监达年之久,拿孩子当“护身符”,利用法律人性化之举钻法律空子并且与涉毒人员交往,不服从监管。最终,在检察机关的有力监督下,李某被收监执行,没有像她盘算的那样“逍遥法外”。
但是李某的孩子是无辜的,他们也有健康成长的权利。对于因父母涉罪入狱等原因陷入事实无人抚养困境的儿童,检察机关会通过撤销监护权支持起诉、申请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等方式,推进未成年人综合、全面司法保护,为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守护孩子的明天,扛起检察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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