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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毁损 能否申请公示催告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46次
作者:陶然
【案情】
B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出票人为A公司,出票日期为2019年6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2月6日,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收款人为B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损毁。B公司将到期的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承兑的时候,银行以承兑汇票损毁为由,拒绝承兑,B公司遂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分歧】
本案中,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毁损,能否申请公示催告?对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票据持有人因票据部分毁损的,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兑汇票因申请人B公司疏忽,造成承兑汇票部分毁损。但承兑汇票部分毁损不属于票据被盗、遗失、灭失之情形,申请人B公司并未脱离对该承兑汇票的占有,利害关系人亦不处于不明状态,不属于公示催告的受案范围。
【管析】
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中,承兑汇票因申请人B公司疏忽,造成承兑汇票部分毁损。但承兑汇票部分毁损不属于票据被盗、遗失、灭失之情形,申请人B公司并未脱离对该承兑汇票的占有,利害关系人亦不处于不明状态,不属于上述公示催告的受案范围。
关于承兑汇票汇票部分毁损的救济途径有两种:其一、及时将部分毁损的汇票拿到该汇票的承兑银行,由承兑银行人员进行鉴别,如果损毁程度比较轻微,可以及时粘贴修复,不影响银行鉴别其真实性,承兑银行会在到期后为其承兑。其二、如毁损严重无法修复,可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诉讼。原告为票据持有人、被告为票面记载的付款银行,诉讼请求为判令付款银行支付原告合法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载明的款项。需准备的材料包括:起诉状、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与前手背书人签订的合同书、背书转让证明(加盖公章、财务章、法人印章)、授权委托书等。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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