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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暴力闯卡行为的认定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66次
裁判要旨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登记、测量体温、佩戴口罩,对疫情防控人员进行殴打、辱骂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情】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陈某哲驾驶四轮电动车经过河南省民权县林七乡政府在王岗村设置的预防冠状病毒肺炎卡点时,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的要求进行登记,驾驶车辆强行闯卡,将正在执行公务的仲某欣撞倒,妨害了该卡点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裁判】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哲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履行疫情防控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执行防控工作职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宽处罚。据此作出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哲拘役六个月。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年月日,“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受害人仲某欣系政府工作人员,是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案发时仲某欣正在执行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务,其受到伤害应属于《意见》规定的工作人员范畴。关于被告人陈某哲实施暴力行为的认定,被告人陈某哲在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的要求进行登记,驾驶车辆强行闯卡,将正在执行公务的仲某欣撞倒,其行为已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物损、妨害防疫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通过此案的审理,加大警示教育,充分展示坚决依法严惩此类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决心,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案号】一审:()豫刑初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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