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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亲上加亲”?先看看婚姻法如何规定⋯⋯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70次
有“亲上加亲”的说法。
时至今日,
基层社会仍有这种观念。
然而,
今时不同往昔,
我国《婚姻法》明确
将近亲结婚列为禁止情形。
到底多“近”
才算《婚姻法》规定的“近亲”?
下面这个案例告诉你!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上法院,起诉离婚
2008
王娜与李刚相识相恋,
当年领了结婚证,
办了结婚仪式。
婚后,
两人共育一子一女。
此后十年,
两人感情一直不和。
2018
婚姻走向尽头,
王娜向法院起诉,
请求离婚。
另查明,有其他隐情
法院立案后,
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
二人在叙述
结婚经过时,
均提到的一个情况,
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原来,
王娜的母亲与
李刚的母亲
系同父异母的姊妹。
王娜和李刚
实际上是表兄妹关系。
经审理,判决婚姻无效
获悉这个特殊情况后,
法官认为,
王娜与李刚是表兄妹关系,
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应禁止结婚。
基于此因,
法院宣告
王娜与李刚的婚姻无效。
双方就其子女和共同财产
另达成调解协议。
以案说法
结合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合本案
王娜和李刚在庭审中均自认两人母亲系同母异父的姊妹,在血缘和法律上均属于兄弟姐妹关系。王娜和李刚为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应禁止结婚。王娜和李刚已办理了结婚登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婚姻无效。
法官寄语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即禁止近亲结婚。该规定一方面是基于优生优育的考虑,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夫妻如果血缘太近,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另一方面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近亲结婚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和继承上的混乱。因此,婚姻自由虽该提倡,但法律底线更应遵守!
作者秀山县法院甘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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