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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给赔吗?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99次
投保时,保险公司会询问投保人的身体状况,简单来说:
如果投保人告知病情后,保险公司仍同意订约的,当然要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病情,保险公司理赔时才知情的,可以不予赔付。
如果保险公司没询问怎么办?
那就是本期案例要讨论的问题了……
腹部不适,
被确诊肿瘤
2013
陈强和田芳离婚,
两人共同生育的一子一女,
随母亲田芳生活。
年月的某天,
陈强因腹痛,
前往医院检查。
后经诊断,
确诊为:
肠梗阻、横结肠肿瘤。
办理寿险,
未充分询问
得知自己身患肿瘤,
陈强担心自己
在世时间不多了,
一子一女还未成年,
让他十分牵挂。
于是,
陈强就委托前妻田芳,
帮他投保寿险。
保险办理过程中,
业务员未
询问陈强的身体状况,
就订立了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万元,
保险费每年缴纳万元;
受益人为其子女,
受益份额为各。
请求理赔
被拒绝
保险合同订立后,
陈强分别在年、年
交纳了两期保险费。
年年底,
陈强病情恶化,
两次就医没有好转,
于年月去世。
20188
田芳替其子女向
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以陈强
未如实告知病情为由,
拒绝赔付。
其后陈强子女作为受益人,
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
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金万元及相应利息。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综上,只有当保险公司明确询问后,投保人仍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病情的,保险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
结合本案
本案中,虽然签订人寿保险合同系田芳代理陈强完成,但该保险合同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陈强。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明知投保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应当向投保人核实身体状况等基本情况,但保险人疏于风险管控,没有详细询问核实,应当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寄语
近年来,在保险代理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缺失,执业不规范的现象,如本案保险代理人未履行询问义务,导致投保人带病投保。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培训,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素养,规范保险代理人的执业行为,从源头上杜绝纠纷的产生。
作者酉阳县法院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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