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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扰民起争执出手伤人,致人重伤三月后投案自首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44次
都说冲动是魔鬼,很多惨剧的发生,往往都来自人的冲动和小摩擦!这不,在昌平区某镇,就因为一点小事,吴某被打成重伤……
案情回顾
一天夜里两点,犯罪嫌疑人陶某到昌平某镇附近楼下给其父亲打电话,两人在电话中争吵,一直持续到2时50分左右。住在5层的被害人吴某(男,29岁)被打电话声音影响,遂下楼与陶某发生争执,两人动手打起来。
陶某持带电手电筒电吴某,并用随身携带的雕刻刀刺吴某胸腹部,吴某在夺刀阻拦时手臂也被划伤。后陶某离开,并将雕刻刀丢弃。经鉴定,吴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三个月后,陶某至派出所投案自首。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陶某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第2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生活中难免会遇见一些需要我们忍让的事情。比如与人交往时发生的摩擦,如果我们互不相让,只会让矛盾越来越大,相反,如果我们退一步的话,可能这件事也就一笑而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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