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行引发伤亡事故行为违法理应担责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197次
□ 法治日报记者 徐伟伦
□ 法治日报通讯员 戴睿狄 冯海鑫
近年来,“醉驾”“毒驾”导致交通安全事故问题一直广受社会公众关注,但“醉酒后独自步行上路”即“醉行”的潜在危害性却未得到足够重视。事实上,“醉行”的危险丝毫不亚于“醉驾”,过量酒精会麻痹中枢神经,使得“醉行”者行为与情绪失控,在机动车道路上作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极易引发严重交通事故。
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近两年多来审理的相关案件中,醉行者引发交通事故死亡致残率高达八成,从责任认定看,案件中醉行者需承担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醉行”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相关案件审理情况。法官提示,“醉行独步风险高,违反交规需担责”。
酒后步行横穿长街
被撞致残自担主责
2017年4月21日凌晨,在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饮酒后的李先生步行由南向北横穿长安街道路,适逢鲍先生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与李先生发生碰撞。此时,赵先生驾驶客车同向驶来,小客车从李先生身上轧过,赵先生随后逃逸。
事后,经血液检测,李先生酒精含量为208.8mg/100ml。经鉴定,事故造成李先生十级伤残。西城交通支队作出责任认定,李先生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鲍先生、赵先生均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先生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鲍先生、赵先生及两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8万余元。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醉酒状态下,违反交通法规,贸然进入封闭的机动车道,是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责任。鲍先生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20%责任。赵先生在碾轧李先生后,没有停车保护现场并积极对伤者施救,反而驾车逃逸,亦被认定为次要责任,应承担20%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方共计赔偿李先生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18万余元。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增加危险驾驶罪,‘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渐渐深入人心,酒后代驾行业也应运而生,但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社会公众对‘醉行’的危害性普遍重视不足。”西城法院民一庭庭长郭云燕称,2018年1月至今,在该庭审结的涉“醉行”道交纠纷中,均具有损害后果严重、涉诉标的额大等特点,暴露出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意识差、交通违规行为多发的安全隐患。
醉酒翻越护栏坠桥
违规在先司机无责
2019年6月6日22时,陈先生醉酒后从西城区月坛南桥主路公交车站下车后走上高架桥,爬上桥梁护栏后翻身坠落,郑先生恰好驾驶小轿车调头行驶,郑先生车前保险杠左侧底部与陈先生身体接触,造成陈先生当场死亡。经检测,事发时陈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1.7mg/100ml。
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陈先生醉酒后翻越桥梁护栏后坠桥,郑先生不存在与事故发生有关的违法行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陈先生系高坠摔伤后又被小型轿车底盘挤压,共同导致其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事后,陈先生家人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郑先生及郑先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7万余元。经查,事故当天,郑先生未饮酒,其驾驶的车辆车况良好,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低于28.1KM/h。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醉酒后违规在北京市二环主路机动车道上行走并翻越护栏,使自己处于危险境地,对此存在重大过错。陈先生从开始坠桥到与郑先生车辆接触仅有1秒钟的间隔,如此紧急情况下,难以苛责车辆驾驶人提前预见到桥上有人坠落并作出有效的避让行为,且郑先生看到陈先生坠落后第一时间采取制动措施,故郑先生已经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应认定其对本次交通事故存在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要承担无责赔偿。据此,法院判令由机动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1.1万元内对陈先生家人承担赔偿责任。
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刘敏提醒,涉“醉行”交通事故通常由行人交通违规行为引发,酒精作用下,行人出现交通违规行为的风险大大提高。实践中,交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饮酒并不能免除行人的注意义务,行人有交通违规行为在先的,均会被认定存在过错。
醉卧车道被轧死亡
司机存错承担次责
2019年5月20日17时,在西城区真武庙路头条2号楼前,乔先生醉酒后坐卧在车行道内,经多人劝阻仍醉卧于道路中间长达两个小时。在此期间,王先生驾驶小型轿车经过,其左侧车轮碾轧到乔先生身体,造成乔先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先生与乔先生为同等责任。经鉴定,乔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6mg/100ml。
事后,乔先生亲属诉至西城法院,要求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乔先生作为成年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虽经多人劝阻,其从15时至17时仍长期醉卧于道路中间,导致自身长期处于危险状态,同时导致交通拥堵,乔先生上述行为主观上未尽到对自己生命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放任自身处于危险状态,客观上影响了交通秩序,故乔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存在严重过错。
关于司机王先生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虽然其答辩称事发时为傍晚,夕阳迎面照射,且有树阴影响视线,但事发时光线充足,且其他车辆注意到路面情况,进行了避让,如果王先生尽到了谨慎驾驶的义务,提前发现乔先生并采取制动措施,是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因此,法院认定,王先生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碾轧到路面躺卧行人,存在过错。
综合案情后,法院判决认定乔先生承担此次事故60%的责任,王先生承担40%的责任,判决王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乔先生亲属69万余元。
法官详解定责缘由
呼吁莫让醉者自行
为何同是“醉行”交通事故,有的司机无需承担责任,而有的司机则需要担责呢?对此,法官刘敏解释称,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须考量驾驶人是否存在过错,审查其是否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是否能够控制、避免交通事故发生,驾驶人如果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驾车撞到坠桥落下人员的郑先生无需承担责任,而驾车撞到躺在道路中间人员的王先生因其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外,法官提醒,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定性、定量的判断,也是交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相应行政处罚责任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被法院采纳,需要由法官依法进行审查判定。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则该认定书可作为法官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有无过失的重要证据资料,但不能简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等同于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在案件中,当事人具体承担多少责任比例将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来确定。本案中,法官即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为参考,综合考虑案情,认定乔先生扰乱交通秩序、放任危险发生的行为原因力略高于机动车驾驶人王先生未采取制动措施导致碾轧行为的原因力,据此将民事责任承担的比例确定为六比四。
西城法院提醒,聚餐饮酒后,未饮酒者或醉酒者家属应及时介入,不应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可以采取叫代驾、亲自护送等方式确保醉酒者安全回家,从根源上预防交通事故。法官建议,机动车司机在遇到此类事故时应及时报警、拨打120抢救伤员并向保险公司报案,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事故。此外,建议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避免在没有监控视频的区域发生事故取证难的情形。对于保险公司,法官建议应搭建车主、伤者、保险公司间的三方协商机制,避免事故发生后出现证据丢失、沟通对接不畅等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老胡点评
近年来,随着法律制裁和宣传力度不断加大,酒驾、醉驾行为的危害性逐步为公众所认知,酒驾、醉驾行为也在逐步减少。然而,行人醉酒引发交通事故的现象亦不容忽视。
醉酒之人往往意识模糊、行为失控,在此状态下如果独自行走于道路上,极易引发伤害自身的交通事故和妨碍公共交通秩序的严重后果。而且,此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醉酒行人往往过错在先,或肆意穿行,或跨越栏杆,或在车行道内坐卧,使司机难以预料、猝不及防,因此醉酒之行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醉行”引发的交通事故应当引起社会重视。一方面,需要像宣传酒驾、醉驾的危害性一样,大力开展“醉行”危害性的宣传,使人们充分认识到醉酒之后独自行走于道路上所存在的风险隐患。另一方面,应当修订、完善交通法规和实施细则,对醉酒之后独自行走于交通要道的行为有所限制和处罚。
小饮怡情,醉酒伤身;酒色财气,均须提防。希望人们都能正确、理性对待酒文化,杜绝拼命劝酒、过度饮酒,以避免醉酒独行者于公共场所做出各种危险行为,这既是为了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是为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