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保陷阱防不胜防 公司个人均需警惕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02次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 通讯员 俞文杰 吴江检
保险是市场经济社会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发挥着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的作用。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与保险相关的新型犯罪也随之出现。《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几起案件,通过以案释法揭示其中新型犯罪手法,以提醒保险公司、社保机构及消费者防范“保险陷阱”。
两月之内四次事故
频繁巧合实为骗保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朱某博为非法获取保险赔偿金,分别在吴江区同里镇迎燕西路、吴江经济开发区云梨路等地,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两个月间,朱某博先后4次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正在行驶的机动车相撞,后陆续以误工费、车辆损失费等名义申请理赔,先后骗得保险公司理赔款合计28795.58元。2019年12月,朱某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1月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20年3月25日,经吴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朱某博被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责令其向两个受害保险公司分别退赔16099.81元和12695.77元。
办案检察官表示,电动车主动撞上机动车的事故往往是因电动车自身违法或因速度过快,在与机动车交会时刹车不及所至。本案中,短短的两个月,朱某博连续发生4次事故,且均系自己骑电动车撞击行驶中的机动车所致。这种频繁的“巧合”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反诈骗线索,同时该案也提醒保险公司在处理电动车主动撞机动车的保险事故时,应尽可能调取事发地的监控录像,结合事故发生前后的路况、双方车速、事发瞬间的情况等综合分析有无类似本案的骗保嫌疑。
伪造身份网购资料
电话骗保构罪获刑
2018年7月,沈某宇通过更改支付宝头像、昵称、编造工号等方式,将自己伪造成某保险公司保险员。同年8月,沈某宇通过网上购买获得车主刘某的信息,得知其车险即将到期,就致电其表示可以以优惠价格为其办理保险,还可以送些小礼品。后刘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3602.02元。然而,过了几天后,刘某却再也联系不上沈某宇,察觉出情况不对的刘某选择了报警。
后经查,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间,沈某宇单独或伙同武某蒙经预谋后,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汽车保险即将到期的车主信息后,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虚构办理汽车保险的事实,采用打电话、发微信、二维码收款等手段,实施诈骗作案23起,骗得钱款57651.64元。2018年9月,沈某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3月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20年1月20日,经吴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沈某宇、武某蒙被法院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办案检察官提醒公众,办理保险最好本人亲自到保险公司办理。对于通过电话或网络主动联系上门办理保险的,即使对方表明了身份也不要轻易支付保险费,在付款前必须打电话到相关保险公司核实,确认对方确系保险公司员工后才能付款,且办理后还需要对方出具相关票据证明。同时,对保险费优惠幅度过大等“活动信息”更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制造事故骗保修车
故意毁坏财物获刑
2019年6月28日,被害人张某将一辆有轻微损伤的小型普通客车送至吴某锋、陈某峰共同经营的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保养。然而,吴某锋、陈某峰、高某丰经预谋后,采用购买部分旧配件更换汽车原有配件,并由高某丰指使郭某驾驶该车故意与他人车辆碰撞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赔偿。
2019年7月11日,郭某驾驶该车故意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失共计39833元。随后,保险公司赔付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27200元,其中部分用于赔付郭某驾驶的车辆损坏费用。
2020年7月21日,经吴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吴某锋、陈某峰、高某丰、郭某被法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10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吴某锋、陈某峰、高某丰、郭某均自愿认罪,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
办案检察官介绍,一般情况下,涉及汽车的骗保行为大多是由投保人即车主实施,但近年来出现了维修厂利用送修车辆骗保的新型犯罪。本案中,吴某锋等人将配件更换后,人为制造事故进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警醒车主在送修汽车时应尽量去正规4S店。同时,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要对在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并申请理赔的车辆加强审核,细化对车辆零配件的检查,防止不法修理商借机骗保。
预购房产补办社保
诈骗三万中介栽了
2019年4月2日,徐某至吴江区公安局横扇派出所报警称,被杨某以能够帮助获取苏州市吴江区滨江名苑小区购房资格、交纳购买车位意向金、给予贷款优惠等理由诈骗钱款3余万元。当天,杨某到派出所自首。
2019年2月,徐某到位于苏州市的滨江名苑售楼处看房子,销售人员杨某获悉其因无社保记录不具备购房资格后,主动表示自己有个朋友专门办社保,并称只要给其8000元可以帮忙拿到购房资格。徐某信以为真,遂用微信支付给杨某8000元,后杨某又编造其他理由骗取徐某33000元,然而徐某最终未获得购房资格,遂报警。
据公安机关调查,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杨某利用房屋销售的特定身份,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代办社保、预订房源等理由,从徐某等8名购房人处骗取人民币20万余元。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杨某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批准逮捕。2019年8月20日,经吴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近年来,为调控房地产市场,许多城市都出台了限购政策。根据苏州市的最新购房政策,外地人在苏州买房需两年内交满一年社保。对于外地人而言,提供一定期限的社保证明是购置房产的一条硬杠杆。本案中,由于徐某没有社保记录,无法购房,就轻信杨某有渠道可以拿到购房资格的谎言,最终被骗财。社保记录是真实缴费记录,没有社保记录的人无法“补办”,消费者购房时千万不能轻信此类可以办社保拿到购房资格的谎言,以免遭受损失。
伪造印章假称离职
联手骗保退赃获刑
2018年4月至9月间,步某术伙同自行离职的王某星等17人(均另案处理),采用伪造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某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印章,虚构离职原因并伪造相关离职证明,使王某星等17名原本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人骗取失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18743元。
此外,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步某术还单独或者伙同孟某(另案处理),采用伪造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的方式,虚构张某戊、吴某、王某戊等20人的离职原因并伪造相关离职证明,骗领失业保险金计人民币119213元,因被该单位员工发现而未得逞。2019年1月,步某术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归案后,被告人步某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追回涉案被骗领的失业金人民币108935.5元。另查明,被告人步某术已退回剩余赃款人民币9807.5元。
2019年7月3日,经吴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步某术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办案检察官表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具备原工作单位或个人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等条件。实践中,凡符合领取条件的,一般的操作程序是由原工作单位开具离职证明交所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本案步某术等人伪造印章联手骗保,这就提醒有关部门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的时候,不能仅凭书面证明即办理相关失业金发放手续,还需要到有关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核实,防止类似骗保事件的发生。
法规集市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老胡点评
现代社会是科技高度发达、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同时也是风险隐患高发的社会,而保险制度则在减少风险隐患、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尽管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在投保、理赔方面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规则,仍挡不住一些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正像我们在本期案例中看到的那样,有些车险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有些离职人员为了骗取失业保险金而伪造单位公章、编造离职理由。此外,还有一些人为获取不义之财,竟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花言巧语哄骗投保人等。这些不法分子们总是自作聪明,自以为能够瞒天过海,但是现实一再证明,企图实施保险诈骗者最终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落得身陷牢狱的下场。
希望人们能够从本期案例中这些骗子们的下场中受到警示、汲取教训,在投保、理赔过程中增强诚信意识、学会尊法守法、坚持依法办事。同时,还要进一步扎紧保险制度的篱笆、堵塞理赔制度的漏洞,对投保人、理赔者提供的资料严格审核、把关,有疑问时及时去现场查看、核实,不给心存侥幸者留下任何可乘之机。(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