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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劝架致人损伤见义勇为无需赔偿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196次
□ 法治日报记者 王春
□ 法治日报通讯员 徐岫超
家住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的王力与王成、张兴、张福系同村村民。2018年的一个晚上,王力酒后与张兴因道路施工等问题引发争执,就挑衅张兴要去“解决解决”。张兴受到另一名村民王成的怂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王力打了王成一个耳光,之后两人搬起长凳欲互殴。张福为了劝架抱住王力,在拉扯过程中,王力腰部受伤,张兴左手受伤。
王力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19天,支付医疗费7168.7元。经鉴定机构评定,王力构成《人体损伤致残分级》十级残疾,并因治疗、鉴定支付住宿费1444元,交通费390元。此外,因本次纠纷王力被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王力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成、张兴、张福赔偿其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01198.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力先是与被告张兴争吵,后又打被告王成耳光,还拿起长凳欲打被告王成,在被告张福、张兴对其进行阻止时,因原告王力反抗造成自己受伤。因此,原告王力对本次结果的发生有较大过错,其对自身的损失应承担80%的责任。
被告张兴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处事不冷静,与原告王力发生争吵,对其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王成未劝解反而帮腔怂恿,故意激怒原告王力,与其发生争执并造成冲突升级,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情判定被告王成、张兴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此外,被告张福系阻止原告王力与被告王成互殴,没有过错,对原告王力的损失无须承担责任。
经审理,确定原告王力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97878.7元。判决被告王成、张兴按上述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王力损失共计19575.74元。驳回原告王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上的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紧急救助行为。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善意之举,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张福对于劝架并无法定义务,其行为是为了阻止互殴行为,保护的是互殴双方的人身权益,在其实施劝架行为中,也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被告张福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好心对互殴行为进行合理的劝阻,不仅不具有违法性,反而具有正当性,值得肯定和鼓励,故法院认定被告张福对阻止原告王力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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