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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否可以随意放弃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22次
□ 法治日报记者 战海峰
□ 法治日报通讯员 杨青烨 陈娟
今年13岁的徐小小(化名)一直有块心病。在她4岁那年,爸爸妈妈因感情不和离婚了,徐小小由妈妈抚养。爸爸妈妈的离婚协议里约定,爸爸徐某每个月要来看望徐小小一次。但是从3年前开始,爸爸就再也没有来看望过她。妈妈谭某一气之下,与徐某对簿公堂。日前,该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徐某和谭某约定,徐某每年探望徐小小6次。
徐某与谭某在2004年结婚,2007年谭某生下女儿徐小小,但孩子的降生并没能弥补婚姻的裂痕。2011年,夫妻俩协议离婚,约定徐小小由谭某抚养,徐某可以每月探望一次。但从2017年9月开始,徐某就再也没有探望过女儿。每当女儿在电话中问起时,徐某总是以正在照顾瘫痪在床的爷爷、没有时间为由推托。见女儿因缺少父亲的陪伴而日渐消沉,焦急的谭某遂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徐某每月探望女儿一次,并陪同女儿过生日及儿童节,寒暑假则由原被告双方轮流陪护。徐某则认为探望权是其享有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其有权放弃该权利的行使。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谭某诉讼请求。谭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一中院。
重庆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任何一方的关爱和教导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都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探望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了满足未直接抚养方对于孩子的情感联接需要,更是为了保障孩子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最大程度降低父母离婚对孩子在情感关爱和亲情呵护上造成的负面影响。婚姻法第3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探望不仅是一项权利,更是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出的一项职责和义务。父母双方就探望问题达成的协议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依约履行。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有鉴于此,法院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结合徐小小要求徐某探望的强烈意愿、其具体学习情况及徐某的生活状况,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徐某与谭某达成协议,由徐某每年探望徐小小6次,具体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义熙释法道,虽然我国法律对不行使探望权的后果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规定可知,探望权不仅是未直接抚养方享有的权利,更是其在抚养教育孩子方面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本案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以探望权可以随意放弃为由不依约探望孩子,不仅违反了协议约定,亦不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其探望孩子的诉求,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最终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结案,在维护家庭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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