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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免责无效保险当赔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04次
□ 法治日报记者 梁平妮
□ 法治日报通讯员 谭美娜
2019年4月3日,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为何某运输蔬菜,在某高速公路遇停车查看车况的徐某,躲避不及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死亡。经交警认定,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后徐某父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事故相对方驾驶人唐某、车主何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14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保险车辆驾驶人唐某无从业资格证,根据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1112000元;何某赔偿24209.85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保险条款载明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表述并无明确指向,该条款对本案当事人不产生效力。况且,从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的原因来看,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唐某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并无关联。机动车驾驶人能否驾驶机动车的前提是驾驶人是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驾驶证,而不是驾驶人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证,唐某持有准驾车型B2的驾驶证,可以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从业资格证创设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行业管理需要,违反行业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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