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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捡走纸箱变卖构成侵权赔偿万元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181次
□ 法治日报记者 徐伟伦
□ 法治日报通讯员 马德天
张大爷今年72岁,家住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11号楼,平时照顾外孙女上下学,闲暇时习惯搜集楼上楼下的废品变卖。然而,让张大爷没想到的是,此前他捡走的一个“废”纸箱竟为自己惹了一个不小的麻烦。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张大爷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纸箱的主人相关损失10702.5元。
原来,纸箱的主人是一家美容公司,纸箱里面装着该公司购买的相关化妆品,称价值为17837.5元。2019年11月24日,美容公司发现纸箱丢失后,以被盗窃为由报了警,并在楼下找到了张大爷和纸箱。警方通过调取楼内监控,锁定了张大爷是弄丢纸箱的始作俑者,并将张大爷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张大爷称他以为纸箱是无人要的废品,故将纸箱内的物品丢弃,仅将纸箱变卖。
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最终因证据不足,未对张大爷进行刑事立案。后美容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张大爷诉至西城法院,诉请张大爷赔偿经济损失17837.5元。
庭审中,张大爷称,美容公司将快递纸箱放置于楼道公共区域长达数小时,才使得他误以为该纸箱是废弃物,加上他年事已高根本不懂什么是化妆品,更不用提及具体价值,所以才导致纸箱内的物品被丢弃的损害结果,美容公司对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他还认为美容公司主张损失的化妆品数量和价格与实际不符。
美容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发货方的出库单、购货发票、电子银行转账回单,以证明购买并丢失的化妆品的数量和金额。而张大爷一方不认可上述证据,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大爷的行为侵害了美容公司的财产权益,据此作出了如上判决。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当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诉,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庭后指出,美容公司提交的出库单所显示的货物名称及数量与发票记载的内容一致,发票显示的金额与电子银行转账回单显示金额一致,3份证据所记载的日期亦与本案事实紧密关联,由此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其购买货物的实际价值。虽然张大爷认为美容公司损失与实际不符,但在美容公司已证明购买货物实际价值的情况下,张大爷作为主动行为的侵权人,应对其将快递纸箱拿走时纸箱内实际货物数量或价值发生变化进行充分举证,而张大爷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故其应对美容公司主张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
同时,法院认为,美容公司将装有价值贵重货物的快递签收后,直接放置于门口公共楼道内长达数小时,其本身未尽到谨慎防范义务,故其对货物损失的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张大爷的赔偿责任。但鉴于货物放置的公共楼道内亦属于小区居民楼内相对封闭空间,而张大爷在此情况下将置于相对封闭空间内的非其所属物品擅自处理,故其对损害结果应承担较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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