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入狱母亲失联 七岁男童谁来监护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6-06;浏览次数:250次
□ 本报记者 刘欢
□ 本报实习生 周慧玲
□ 本报通讯员 金晓晴
父亲因涉嫌犯罪入狱,母亲远走他乡失联,处于无人监护状态下的儿童的权益该如何维护?近日,在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下,法院依法撤销一名男童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当地民政局作为其监护人。
2021年3月,安陆市检察院接到市妇联的求助电话,称7岁男孩小果的父亲涉嫌犯罪被执行逮捕,孩子母亲失联,目前由社区进行临时监护,希望检察机关介入。
安陆市检察院调查发现,2011年10月,周某带着与前夫生的男孩小天与王某结婚,俩人婚后又生下男孩小果。因婚后生活矛盾频发,两人于2015年选择离婚,约定小果归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以索要抚养费为由与周某发生纠纷并打砸周家,因此先后被行政拘留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为财产分割及小果抚养问题,王某又多次与周某发生争执。2021年2月,王某再次闯进周某家中打砸闹事,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案发后,害怕报复的周某带着小天远家离乡,到外地打工。年仅7岁的小果失去依靠,从此居无定所,生活窘迫,成为“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和“监护缺失状态下的未成年人”。
2021年4月11日,安陆市检察院为小果申请拨付了专项救助金,并对小果进行专门心理疏导。4月23日,该院与小果所在社区进行沟通协调,为小果落实了临时监护人。然而,令检察官没有想到的是,此后数月,小果又吃上了“百家饭”,他在社区的临时监护人先后变更四次,依旧没有一个稳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生存状态堪忧。
同年9月,小果的父亲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两个月后,安陆市检察院邀请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关工委、妇联、团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就如何解决小果的监护权缺失问题进行检察听证。此前,检察干警们多次走访公安、民政、社区等部门,全面了解小果的家庭状况,对梳理出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主体逐一进行走访。通过检察听证,该院建议社区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并依法支持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果父亲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入狱,无力监护小果,本应由小果母亲周某履行监护职能,而周某曾因交通事故导致十级伤残,无固定收入,同时处于失联状态,亦难以履行监管职能。而小果的爷爷奶奶已经去世,外祖母和舅舅家因为经济困难也难以监管。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小果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安陆市民政局作为小果的监护人。
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可撤销监护权
经办检察官表示,让每个未成年人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监护人职责重大,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是防范未成年人成长出现困境和问题的第一道屏障。监护人不履职、不尽责的情况下,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能够有效避免被监护人出现监护“真空”的困境,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驾护航。
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按照宪法规定,国家具有保护和培养未成年人的职责。各级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进行保护,而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有兜底监护责任。民政部门可通过取得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资格。
本案中,小果父母丧失监护能力,在检察院的支持起诉下,法院依法撤销其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民政部门为其监护人。收到法院判决后,检察院第一时间与民政部门沟通,建议民政部门尽快将小果接收到当地儿童福利院,并联合相关部门解决了小果就近入学问题,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自此,小果终于有了一个稳定的“新家”。本案是对未成年人监护的社会干预制度的一次勇敢尝试,既灵活适用了法律规定,又积极保护了未成年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