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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四天赠送彩礼 诉请归还于法有据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3-08;浏览次数:269次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张棣
情侣同居4天后就分手,这4天中男方赠送女方的“三金”以及转账款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男子王某与女子李某通过网恋平台认识后,相互添加为微信好友,两人微信聊天很是投机,有相见恨晚的感觉,随后约定见面时间。两人见面后,话题开始涉及谈婚论嫁,当天便开始同居。为向李某表示结婚的愿望,王某按照当地赠送彩礼的习俗,向李某赠送了“三金”(金镯子、金项链、金戒指),并转款1万元。
同居4天后,李某对结婚的态度发生转变。见结婚无望,王某向李某提出分手,但两人在返还彩礼的问题上发生分歧。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三金”及1万元。
李某辩称,“三金”是两人谈恋爱期间,王某赠送的礼物,不应当返还。1万元是王某主动赠送的,已经用于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不应当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辩称该1万元已经用于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不予返还。考虑到原被告相处时间仅为4天,微信聊天中多次涉及彩礼事项,且1万元的数额较大,与“三金”的给付发生在同一天,可以推断出具有彩礼的性质,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向王某返还1万元及“三金”的同等价款。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关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的“三金”,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的一种,在双方分手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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