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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倾倒有害垃圾 污染环境获刑赔损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1-10;浏览次数:357次
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张洁瑶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对一起垃圾压缩车驾驶员擅自倾倒垃圾渗滤液案进行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冉某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冉某东赔偿生态损害损失费4550元。
法院查明,冉某东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垃圾压缩车驾驶员。2021年6月,冉某东因武隆垃圾中转站工作人员不愿意收车内垃圾箱中的垃圾渗滤液,曾向公司汇报反映,在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如何处理的情况下,擅自将垃圾箱中的渗滤液倾倒在武隆区白马镇六方坪社区788县道上。2021年8月1日11时许,冉某东再次将垃圾渗滤液倾倒在前述地点,被群众发现后驾车离开现场。案发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对倾倒垃圾渗滤液的土坑进行简单处理,但无法处理已经渗漏到周围的土壤部分。
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采样监测,渗滤液中铬、铅、镉等多种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重庆市明镜司法鉴定所专家审查后认为,冉某东倾倒垃圾渗滤液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所需赔偿的金额为4550元。
涪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东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冉某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社区评估意见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冉某东作为垃圾压缩车的驾驶员,很清楚垃圾渗滤液直接倾倒在外环境导致污染环境的后果,其虽曾向单位反映过垃圾中转站不收垃圾渗滤液的情况,但在未得到妥善解决意见的情况下,就自行倾倒垃圾渗滤液,造成环境污染,其行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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