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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排污致人摔残 妨碍通行侵权成立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04;浏览次数:290次
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周致余
商户向路面倾倒污水,导致过往行人摔倒致残,商户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近日,重庆市潼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
法院查明,2021年2月4日下午,潼南区某面包店的生产车间做大扫除时,工作人员将清洗面包框的污水直接倾倒在车间外,污水沿路面漫延十余米至周边居民通行的过道。该过道采光条件较差,存在一定坡度。朱某正常步行经过该过道时,因路面存在油污滑倒受伤,造成右三踝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21天。因与面包店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朱某诉至法院,要求面包店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面包店向公共道路倾倒污水,造成经过该过道的朱某受伤,其行为妨碍了公共道路的通行,应认定侵权责任成立。过道系阴暗潮湿的坡形路面,朱某系周边居民,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应认定其未尽自身安全的审慎义务,可适当减轻面包店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面包店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向朱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约84000元。
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涉及的侵权责任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的过道属于周边居民通行的过道,允许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通行,具有公共道路的性质,但并无具体的道路管理人,面包店作为造成污水漫延的行为人,是本案中唯一的侵权责任人。此外,面包店随意倾倒污水行为也不符合团结、友善的道德规范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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