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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马路致人重伤 行人有责构罪获刑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9-28;浏览次数:375次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游情天
近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事故中横穿马路的向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法院查明,向某搭乘工友的车辆前往某工业园区施工,下车在园区门口岗亭完成登记后转身步入非机动车道,与路过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人熊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创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左肩胛骨骨折、左肩关节盂骨折,并最终切除了破裂脾脏。经鉴定,熊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因向某在电动车临近时转身下台阶横过道路具有突然性,致使熊某反应不及发生碰撞,且事发后逃逸,过错程度较大;而熊某的电动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且有超速行为,过错程度较小。最终交警部门认定向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向某与熊某达成和解协议,向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15万元。
平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横过道路,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向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其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也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交通肇事罪指向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特殊主体,只要承担的事故责任达到法律规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构成这一罪名。也就是说,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人同样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法官提醒,构建和谐交通秩序,需要行人和驾驶人共同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行人的“小违法”也可能带来“大灾祸”。在日常出行时,万不可为图一时方便而违反交通规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救助伤者并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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