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季排水纠纷多发妥善处理维护和睦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19次
□ 法治日报记者 徐伟伦
□ 法治日报通讯员 张丽婷
一年一度的雨季再次到来,因翻建、修缮房屋以及道路硬化等引发的排水问题,以及排水不当致使他人财产受损等纠纷也到了高发期。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相关案件进行了梳理,通过典型案例提示大家,邻里各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排水问题,在遇到排水纠纷时,应多用法律解决问题,维护邻里和睦。
房屋翻建改道排水
拆除堵墙伙道共享
北京市房山区的小玉与小齐、小林同院居住,小玉家为西房,小齐家为北房,小林家为东房,三家共同使用一个院落。2017年,小玉与小齐等将院落修正硬化,并将各自居住的房屋重新翻建。翻建后,双方的房屋紧密相邻,小玉房后的水由原来的向南流出,改为向北经小齐房后的伙道流出。为此,小齐在小玉房屋北侧建了一堵墙,阻止向北流水。
小玉认为,双方同住一个大院,自己对大院的伙道也有使用权,小齐无权阻止自己使用大院伙道排水。为此,小玉将小齐诉至法院,要求小齐将墙拆除。
小齐则认为,翻建房屋前,小玉房屋一直向南排水,伙道一直属于自己单独使用,因此翻建房屋后小玉也应继续向南排水,不能使用该伙道向北排水,该伙道只能由自己使用。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翻建房屋时院落内原有房屋及墙体被拆除,双方对院落进行水泥平整,形成了新的院落格局,应视为双方对现状的共同认可。况且,历史以来大杂院居民形成了伙道、院落共同使用的惯例。在此情况下,双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应擅自建造墙体,阻止他人排水。据此,法院判令小齐将墙体拆除。
法官庭后提示,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改善农村居住条件,政府也对农村房屋的翻建进行补贴,不少村民纷纷翻建房屋,翻建房屋可能改变房屋格局,进而改变通行、排水的方向,伙道是农村邻里之间共同使用的走道,邻里各方都有使用权,任何一方都没有排他性的使用权。
占用滴水乱堆杂物
影响排水赔偿损失
小力与大力南北相邻居住,小力家在南,大力家在北,两家均为北房。小力家北房后墙与大力家院落相接壤,小力需经大力院里方可进入其后北房后墙处。后来,大力在紧贴小力的北房后墙堆放了树枝、砖木等杂物。
小力认为,大力占用自己北房后的滴水堆放杂物,致使下雨时北房后雨水淤积堵塞、无法排出,长此以往,北房地面一道下雨天就潮湿,并且北房后墙已经出现墙皮脱落、霉斑以及裂纹等受损情况,已经影响到日常居住生活,应立即进行修缮维护。因协商不成,小力诉至法院,要求大力立刻清除杂物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元。
大力则认为,自己在自家院里堆放杂物,并没有侵害到小力的权益,小力房屋墙体损坏是年久失修所致,与其堆放杂物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农村习惯,房屋后应当留有滴水,以便于房屋排水。本案中,大力堆放的杂物紧贴小力房屋后墙,占用了滴水的位置且妨碍小力房屋排水,应予清除。关于墙体受损的问题,虽不能排除其房屋年久失修等因素,但大力堆放杂物,确实影响了小力房屋正常排水,一定程度上致使小力房屋墙体受损,大力应对小力房屋墙体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大力立即清除堆放在小力北房后墙处的杂物并赔偿小力经济损失1000元。
法官庭后提示,农村建房时,一般会在房屋或者院墙周围留有一定宽度的滴水或者排水沟,供宅院排水使用。由于不同的房屋坐落格局不同,滴水或者排水沟的宽度、走向各不相同,但是应以不影响邻里各方排水使用为前提。因此,在修建房屋,院落或者存放物品时,应充分考虑邻里各方的排水需求,不能擅自占用他人的滴水范围。此外,邻里之间如果存在排水纠纷,应先保障排水通畅,切莫擅自更改排水通道或者故意堵塞排水通道,否则因排水不当致使他人财产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田地被淹蔬菜减产
排水不当赔款六千
小果自留地的西侧有一家饲料加工厂,该加工厂排水口位于东侧院墙中部,正对着小果的自留地。后来,随着加工厂开始生产饲料,经常向小果自留地排水,尤其是雨季,加工厂院内的积水都通过该管道直接排到小果的自留地内,造成自留地被淹没,所种蔬菜大量减产,甚至绝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小果将加工厂诉至法院,要求加工厂赔偿损失。
对此,加工厂辩称,加工司料的过程中不会产生废水,而且工厂生产规模较小,员工不多,基本没有生活废水。同时,加工厂内修有蓄水池,雨水一般都会收集到蓄水池内,不会流向小果的自留地。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饲料厂东院墙所设排水口位于小果自留地正上方,依据小果提供的视频,下雨时加工厂有大量雨水流入小果的自留地内,会对小果种植的农作物造成影响,从而造成相应减产。综合涉案土地的面积、农作物种类以及每年的种植情况,法院判决加工厂停止侵害并赔偿小果经济损失6000元。
法官提示,因排水不当致使他人财产受损的,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尤其是对于工厂或者其他生产生活过程中可能产生大量废水的企业,更应该合理设计自己的排水管道以及排水出口,在符合相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下,亦应避免因排水不当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否则,因己方排水不当致使他人财产受损,应予赔偿。
重建院落产生纠纷
土地确权程序法定
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小坡与小珠两家前后相邻,小坡的宅院居南,小珠的宅院居北,2018年两家先后翻建房屋,重新修整院落。2018年5月,小坡将小珠诉至房山法院,认为小珠在其北房后西北侧新建卫生间,卫生间南墙向外移动,侵占了自己宅基地20厘米,致使房屋后面的排水沟只剩30厘米宽,造成排水不畅。为此,小坡要求法院判令小珠将其厕所南墙拆除,并与自己房屋后墙保持50厘米距离,以确保排水畅通,并不得侵占自己的宅基地。
小珠则认为,自己是在老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并修建了厕所。该厕所的南墙是在原来的地基基础上修建的,没有移动,更没有侵占小坡的滴水。小珠在庭审时还指出,小坡房后排水沟变窄是因为小坡在翻建房屋时,其房屋后墙向外移动了,超出了原有的宅基地使用范围。此外,小珠认为,小坡房后排水沟宽30厘米,已经足够供雨季排水使用,双方之间不存在排水问题。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坡主张小珠建房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小珠主张小坡的房屋后墙向外移动,早已超出其宅基地使用范围,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此外,小坡虽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起诉,希望解决房后排水及房屋损害问题,但双方之间的争议实为双方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小坡的起诉。
法官庭后提示,实践中,很多案件虽然名为排除妨害纠纷或者相邻关系纠纷,旨在解决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等问题,其实是为争夺宅基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均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人不确定或者宅基地界限不清、四至不明等问题,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应该先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解决,在政府部门不作为或者对政府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老胡点评
“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街坊邻里,朝夕相见,本应当团结互助、和睦相处,为创造幸福家园而共同努力,然而现实中生活中邻里间的摩擦屡见不鲜。
无论是相邻一方擅自堵塞排水通道、乱堆乱放杂物,亦或是相邻各方以排水纠纷诉讼为名暗中争夺宅基地使用权,因排水问题而引发纠纷诉讼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究其原因,大多是因为人们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缺乏法治意识,缺乏互助友善的价值观念,在修建排水设施时只图自己方便有利而罔顾他人损失。
因此,一方面应当在全社会、尤其是在城乡基层群众中广泛深入开展相邻关系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无论是现行的物权法还是不久前颁布的民法典,都明确要求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关单位应当采取生动、活泼的宣传形式,使法律的相关规定深入人心,为广大群众所掌握。
另一方面,还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使人们增强诚实信用、互助友善的观念,把矛盾纠纷化解于无形之中。事实上,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邻里之间团结互助、互谅互让的事例比比皆是,值得我们大力传承、弘扬。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