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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信息三万余条 获刑罚金赔款道歉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9-06;浏览次数:352次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祝靖东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市首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到3年6个月或缓刑的刑罚,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合计175400元,并处罚金175400元。同时,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5名被告人在市级媒体上发表公开道歉信,并支付赔偿金175400元用于开展信息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工作。
法院查明,2018年至2021年8月期间,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员工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身份,以为业主查询房产情况和房屋确认单为由,从相关单位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并将所窃取的信息贩卖给克拉玛依市某装修公司经理华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5000元。
随后,华某将所获信息全部提供给该公司销售经理天某用于招揽业务。同时,天某又将该信息分别出售给马某、郑某等5人,非法获利92000元。马某获得该信息后,又从赵某处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并汇总,将全部信息再次转卖至尉某等7人,从中非法获利27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赵某作为房地产企业员工,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获利,已构成犯罪;被告人天某等人造成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严重扰乱了社会和公民的正常秩序。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的被告人在工作中接触和获取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同时,在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官判决5名被告人在市级媒体上发表公开道歉信,并支付赔偿金用于开展信息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工作,既承担了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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