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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纵火烧车 自愿认罪减轻处罚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8-23;浏览次数:236次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武惠军
午夜时分,正是众人酣睡的时候,有人却因矛盾纠纷,为解一时之气将他人车辆烧毁。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故意放火案。
李某、周某某因此前与崔某某发生纠纷产生报复心理,预谋烧毁崔某某的车辆。2021年2月某日凌晨2点,李某、周某某携带提前准备的白酒、打火机、手套、十字镐等工具来到崔某某居住的小区,找到其停放的轿车。由周某某放风、李某撬碎挡风玻璃,在车辆后座泼洒白酒并用打火机点燃,将该车焚烧。小区保安人员在巡逻时发现车辆冒烟着火,遂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与赶到的警务人员一同用灭火器将火扑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周某某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李某、周某某共同准备作案工具,实施放火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周某某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周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法官庭后表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的特征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侵犯。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周某某虽是针对被害人崔某某的个人车辆进行焚烧毁坏,但因该车停放在居民楼下,放火时间是在深夜,被告人在焚烧车辆时可能危及居民楼及楼中人员的安全,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对两被告人以放火罪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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