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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贷款收费转贷 法律禁止合同无效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8-16;浏览次数:321次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本报通讯员 王中堃
好朋友找你借钱,不巧你正手头拮据,是婉言拒绝还是从借款平台上帮他借一点?很多人出于友情考虑,可能会选择后者,但这样做真的合法吗?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转贷行为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引发的纠纷案件。
法院查明,2020年7月,鲁某因投资生意急需8万元,便找好友田某借钱,双方协商由田某通过某借款平台贷款后,再将款项出借给鲁某。为表示感谢,鲁某每月支付田某2000元,在扣除贷款利息后,剩余款项作为田某的好处费。
然而,鲁某还款几个月后无力继续还款。田某自行筹钱归还了剩余贷款本息合计6万余元后诉至法院,要求鲁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庭审中,鲁某认为其支付的借款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故只愿意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借款之日到贷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给鲁某且收取好处费,鲁某对此知情,故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鲁某每月向田某支付的2000元,在减去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后,剩余部分应抵充本金。田某代替鲁某偿还的利息为其损失,依法应根据双方过错分担,鲁某自愿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鲁某向田某支付5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且该规定中的贷款不仅指银行贷款,从取得贷款资质的借款平台等机构获取的贷款也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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