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不应成为绿色出行“拦路虎”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6-21;浏览次数:310次
本报记者 黄辉
本报通讯员 陶然
业主购买新能源汽车后,想在地下车库自己的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能否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出具相关证明,阻止安装施工?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令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李某出具同意在其所用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法院查明,李某系南昌市某小区业主。2021年7月,李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在办理机动车地下停车位充电桩的过程中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但某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出具。经协商未果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物业公司立即为其出具相关证明,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业主使用新能源汽车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理念,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小区、服务业主的责任主体,不应该成为阻碍绿色出行的“拦路虎”,故李某的诉求属某物业公司应尽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履行。李某通过购买的方式拥有涉案机动车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其因安装充电桩时布线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属于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并未干扰其他共有权人的正常使用。某物业公司辩称充电桩安装需跨区域布线且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构成有效抗辩,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双方案结事了。
多方合力加快推进充电桩进小区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速,汽车工业快速发展,国际原油供求矛盾逐步加深,全球气候变暖日益明显。在此背景下,在节能环保方面有突出优势的新能源汽车日益成为我国汽车工业的新生力量,发展前景呈现快速突破、竞相发展的态势。然而,不少地方充电桩等设施建设不完善,加之售后服务跟不上,导致充电桩进小区受阻,一定程度上掣肘了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推广。
为此,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相关通知进行部署,旨在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2015年10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要求:简化规划建设审批。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第十九条要求:加大业主委员会协调力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流程。
2016年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对外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要求: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明确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然而,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对安装充电桩心存顾虑并引发诉讼的并非个例。在物业公司看来,有的充电桩不能高效匹配,有的小区充电设施布局欠佳,有的难以承受短期内陡增的用电压力,还有的充电桩安全性能较差,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漏电、火灾甚至爆炸,或者居民插拔充电枪导致触电等安全事故,物业往往难辞其咎。基于安全隐患和客观条件不足的双重顾虑,物业公司对业主安装充电桩态度消极,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唯恐“引火上身”。
如何加快推进充电桩进小区?法官建议,第一,加快出台相关奖励补偿和惩处政策,鼓励物业积极配合业主安装充电设施,对无理由拒绝安装或对业主安装需求设置障碍的,要依法依规惩处。第二,加快制定充电设施责任保险工作相关规定,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第三,建立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消防部门、住建或房管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新旧小区的统一规划和统筹协调,提前规划、合理布局、相互配合、明晰权责。第四、加强管理和维护,充电桩运营人应加强对充电技术、充电设备的技术更新、定期检查和查漏补缺,业主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法律意识,依法合理使用充电桩,确保充电桩使用的安全性、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