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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投诉索要房券 未付对价诉请无据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6-01;浏览次数:439次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俞晓勤
随着旅游行业的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旅游投诉也屡见不鲜,我们在为消费者法律意识增强感到欣慰的同时,也对部分消费者是否存在过度维权行为打上问号。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过度维权的旅游纠纷案件。
2021年6月,孙先生拿着一张房券,带着朋友入住某高端酒店。当天深夜,孙先生到酒店前台投诉,称负责送水的服务员在未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房卡刷开了门,幸好自己挂上了防盗链,服务员才未能进入。此外,房间内电话被破坏,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惊吓,要求酒店再提供两张免费房券作为其精神补偿。
酒店方表示,如果孙先生不主动要求送水,酒店是不会主动安排员工进行赠送饮用水的服务,且员工并没有直接刷卡闯入房间的行为。此外,孙先生入住时使用的就是酒店赠送的免费房券,该房券系孙先生此前对酒店服务不满进行投诉,酒店基于对客户关怀赠送的免费房券。但实际入住时,孙先生带了朋友来开了两间房,酒店也未向其收取另一间房的住宿费用。这已是孙先生第三次与酒店协商要求房券作为补偿,希望孙先生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并且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
在沟通无果后,孙先生将酒店诉至法院,诉请酒店赔偿门市价4302元的套房一间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对于酒店员工是否根据孙先生提出要求而进行送水的事实存在争议,但酒店员工实际并未进入房间,也没有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不利影响,酒店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另外,孙先生本次入住酒店使用的是该酒店原先赠送的免费房券,旅客没有支付合同对价,不能据此无限要求酒店经营者承担过高的义务和责任。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孙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弥补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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