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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视频网上传播 侵犯隐私被判赔偿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5-31;浏览次数:290次
本报记者 王莹
本报通讯员 陈立烽
各大短视频平台兴起以来,许多人都喜欢通过这种方式分享生活。近日,准备离婚的林某因一时气愤,将相关诉讼材料制作成短视频发布并传播。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根据林某的过错情况,判决其离婚时赔偿妻子1万元。
林某与谢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后于2021年6月到民政局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2021年7月,林某将双方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传票、缴纳受理费通知、法院受理通知书等材料隐去自己名字,保留谢某名字,制作成短视频发布,并配文:“一次二次这样子,非要逼我第二次起诉吗?电话不接信息不回,你以为你能躲得了吗?我就不相信没有离不了的婚。”
此后,林某再次起诉离婚。谢某发现林某有外遇,以家暴为由报警。公安机关到达林某住处时,林某正与一名异性在出租房内。谢某以林某家暴、婚内出轨及发布短视频侵犯隐私为由,在答辩意见中提出林某支付赔偿5万元的请求。
法院认为,林某在处理离婚纠纷过程中,将离婚中相关保留谢某名字的材料制作成短视频发布并传播,侵犯了谢某隐私。据此,法院结合案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公民在网络上表达观点时,应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因一时冲动,僭越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中,林某通过制作、发布、传播短视频,侵犯了他人隐私,理应承担冲动的惩罚。广大网民应引以为戒,在网络上应积极宣扬正能量,抵制低俗、违法犯罪内容,创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共建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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