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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售侵权产品 停止经营赔偿三万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5-24;浏览次数:295次
本报记者 邓君
本报通讯员 林昭仪 李洁
《超级飞侠》系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公司)打造的一部儿童动画片,曾获第14届中国动漫金龙奖最佳动漫品牌奖,有一定的知名度。娱乐公司对动画片中的“酷飞”“乐迪”“小爱”等多种动漫形象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2020年3月,受娱乐公司委托,厦门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发现,某购物平台的一家玩具网店大量销售的售价为60元的“大号超级飞侠玩具套装”涉嫌著作权侵权。该知识产权服务公司遂对网店邮寄的实物商品和店铺的商品销售页面、物流跟踪页面等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21年4月,娱乐公司将该玩具网店经营者庄某诉至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被告庄某未经原告娱乐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向公众销售使用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商品,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侵害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鉴于被告已下架被控侵权产品,停止了侵权行为,法院遂依法判决庄某赔偿娱乐公司3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随着经济发展,尊重原创、鼓励创新的氛围越来越浓,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明显增长,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迅速攀升。本案中的庄某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商品,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除此之外,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能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商家务必提高法治意识,自觉做到规范经营、依法经营,在进货时要尽量谨慎审查商品的合法来源,不从无牌无证货源处进货,注意保留进货凭证、发票以及进货商家的名称、联系方式,并要求进货商家提供商品的相关知识产权证明,避免发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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