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变更未办登记,对外行为有效吗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5-18;浏览次数:465次
本报记者 黄辉
本报通讯员 陶然
公司已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法定代表人变更未办理工商登记不能对抗债权人,原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的民事活动仍然有效。
法院查明,2018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借款协议书》,双方就借款金额250万元及期限、利率等进行了约定。后因乙公司未按约还款,甲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与甲公司达成和解,于2018年9月8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乙公司保证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按月息1%支付利息,逾期则按月息2%支付利息。甲公司撤回了该案诉讼,但乙公司在此后仅返还了部分款项,双方再次涉诉。
另查明,根据2018年9月1日乙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及董事会文件,乙公司已任命刘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赵某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工商登记。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某对外签订《还款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乙公司辩称2018年9月8日与甲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时,其已任命刘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故此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但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不能以内部工作人员职务变更为由,否认原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行为的效力,更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由赵某变更为刘某后,在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前,原法定代表人赵某对外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应视为公司行为,仍应认定为有效。乙公司未按《还款协议书》约定返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乙公司返还原告甲公司借款本金2474547元及利息。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官庭后表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商事主体,对内是最高行政首长,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将由法人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后,较长时间内仍未完成变更登记。那么,应如何看待公司已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却未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效力?
工商登记并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意思自治范畴内事项,亦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项。公司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形成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只要不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决议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变更无需工商机关进行授权,仅实现对外公示的作用。
但是,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工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该款同时明确,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工商部门代表国家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其公开的过程。如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且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仅产生对内效力,不具备对外效力,其不能以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职务变更为由,否认原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行为的效力,更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
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于公司相关决议作出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怠于办理变更登记,将会产生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后果,甚至危及市场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公司将受到登记机关的处罚。本案中,根据2018年9月1日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乙公司已任命刘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赵某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赵某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乙公司承担,乙公司不能以已选举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为由对抗善意债权人。
法官提醒,为避免发生类似败诉现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时,不能仅仅依据公司内部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还必须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从而最大限度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