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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生产销售 缓刑期内禁止从业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5-11;浏览次数:484次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夏辰雪
近日,一起涉“安吉白茶”“太平猴魁”等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浙江德清法院地信小镇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内宣判,该案是德清法院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联合保护以来,首次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巡回审判。
法院查明,2019年初至2021年5月期间,陶某某等3人明知“安吉白茶”“太平猴魁”为注册商标,仍在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向被告单位成某公司、华某公司、康某公司订制印有上述注册商标的茶叶包装袋。被告人陈某某等4人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明知其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仍以公司名义制作印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包装袋318万件,并投入陶某某等人经营的实体店及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5万元。2021年10月,公诉机关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3家被告单位和7名被告人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月13日,德清法院通过“共享法庭”对该案进行跨域在线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至18万元不等;对3被告单位分别被判处2万元至8万元不等罚金;同时禁止7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及食品包装生产、销售的相关活动。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同时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此可见,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均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涉案人员及单位的行为属于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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