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长城遗迹 公益诉讼专项监督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4-28;浏览次数:610次
本报记者 周宵鹏
万里长城是中华文明的历史见证,更是极为珍贵的世界文化遗产。自2020年6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以来,河北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长城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74件,发出检察建议103件,磋商办理76件,通过办案追偿生态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金等近181万余元,修复长城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面积103800平方米,助力解决了一批影响制约长城保护工作常态化的系统性、普遍性和重点难点问题,推动长城保护工作向法治化、规范化进程持续迈进。
近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三例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长城保护意识,宣传长城保护的法律法规,凝聚长城保护工作合力,推动长城保护工作落地落实。
建厂破坏环境风貌
追索百万责令道歉
明长城紫荆关段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名录。2021年3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省文物局开展长城重点点段实地调研踏查时发现,在明长城紫荆关段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有一石料加工厂,可能对古长城遗迹的历史风貌、环境风貌以及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遂将该线索移交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调查,随后调阅了涉案企业信息、行政执法卷宗和涉案区域历年卫星遥感数据,并通过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测绘、询问企业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咨询专家、委托司法鉴定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完整呈现了涉案区域公益受损的全过程。
同年4月29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发出诉前公告,6月23日依法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限期拆除其石料加工厂,将其破坏的生态环境限期修复至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若不能完成修复工作,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17876.13元、林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528397.81元以及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528397.81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鉴定费4万元。
2021年9月2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并在判决后主动拆除违建厂房,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共计1117927.62元已全部缴纳。
该案办案检察官表示,长城以其沧桑古朴的历史风貌、环境风貌,体现着中华民族爱好和平、自强不息的精神和文化。针对破坏长城历史风貌、环境风貌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履行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检察职能,让侵权人在承担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文物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通过提起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额的惩罚性赔偿,进一步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对侵权人以及全社会起到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强化全社会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诉前建议督促履职
调整规划加强保护
1982年7月,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域内的“燕秦长城”被公布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20年10月,围场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辖区内的“燕秦长城”遗址存在不同程度的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保护现状堪忧。
2020年11月4日,围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对辖区内的长城遗址进行了全面踏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县供销社计划建设存储库及物流中心的地块有6357.85平方米土地位于“燕秦长城”什八克一段建设控制地带内,如进行开发建设将对该段长城遗址历史风貌和环境风貌造成严重破坏。
同年11月19日,围场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和老窝铺、西龙头等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各相关部门依法全面履行长城遗址保护监管职责,及时维护、修缮和治理长城遗址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问题;完善保护标识设置;对在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依法严格控制审批。
围场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和有关乡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召开联席会议并迅速组织对长城遗址进行维护修缮和治理,增设长城保护界桩,安排专门人员加强日常巡查,制止村民在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内开荒、种地等行为。
同时,围场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向县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县政府协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位于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6357.85平方米规划建设用地从原地宗剔除,划拨归县文物保护所管理,并将文物保护工作经费由原来的每年5万元增加到每年20万元,为文物保护所增加编制两人,文物保护员由原来的5人增加至8人,并组织开展了对文物保护员的专业培训。
该案办案检察官介绍,检察机关推动职能部门与当地政府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属地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营造了齐抓共治的良好氛围。同时,针对文物保护部门执法力量弱、经费保障困难等问题,积极推动当地政府为文物部门增加编制,提高经费保障标准,从源头解决文物保护工作力量偏弱,经费保障不足问题,助力了长城保护工作有效落地落实。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检察智慧,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调整建设规划,压实属地责任,促进长城保护各项法规制度落实。
修建步道危害墙体
持续监督消除隐患
2018年以来,唐山市迁西县金厂峪镇榆木岭村在榆木岭长城点段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长城登山步道,对榆木岭长城历史风貌和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且给长城墙体造成损毁的潜在风险。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6日决定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榆木岭村委会获批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村的建设项目,该项目系财政补贴性质,拟开发长城旅游项目。2019年5月底,榆木岭村委会与迁西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总价211万元的施工合同,在榆木岭长城内侧原土路的基础上修建登山步道。
但是,该工程未按规定向迁西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履行报批程序。2019年8月13日,迁西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榆木岭村委会、迁西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停止施工建设行为,于2019年9月13日前将榆木岭长城恢复原貌。截至2019年12月30日,该违建仍未拆除,相关职能部门也未采取有效的督促整改措施。
2020年1月2日,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和金厂峪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对榆木岭长城的监管职责,及时拆除该登山步道,依法加强长城保护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2020年1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整改工作被迫中断。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整改落实情况,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再次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召开磋商会议,督促问题整改落实。2020年9月25日,该登山步道全部拆除完毕,并通过了迁西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场检查和专家组验收。
该案办案检察官表示,长城具有重要的旅游开发价值,但是长城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违法开发利用长城旅游资源的行为,及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向具有长城保护监管职责的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进督促整改落实。检察机关积极搭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平台,通过圆桌会议、磋商等形式开展释法说理,达成思想共识,促使有关部门消除疑惑、主动纠错、依法履职,推动违法行为及时整改落实,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
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长城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十八条 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一)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二)刻划、涂污;(三)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四)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五)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六)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七)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老胡点评
雄伟而又古老的长城绵延万里,是中华文明的重要见证,也是中华民族的重要象征。随着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长城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然而,仍有一些地方和个别单位在经济建设中无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严重破坏、威胁了长城的历史风貌、环境风貌。
保护长城的历史风貌、环境风貌不受破坏,对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全社会都应当更加充分地认识长城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密切配合、相向同行,把长城保护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首先,应当深入宣传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使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怀抱敬畏之心。其次,对破坏、威胁长城历史风貌、环境风貌的行为做到零容忍,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坚决消除侥幸心理。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专门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希望长城沿线各省区的检察机关都能像河北省检察机关一样,积极履职尽责,主动把保护长城的使命任务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