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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经营燃油 危险作业构罪获刑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4-14;浏览次数:292次
□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 本报通讯员 刘汉平
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险作业罪被告人李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危险作业罪是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罪名,该案在汉中市尚属首例。
法院查明,2020年10月,李某某为非法牟利,租用位于汉中经济开发区某化工公司的一处仓库,并借用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从新疆购进燃料油存放在租用库房内向周边酒店、餐馆销售。
2021年3月至4月,汉中市、汉台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相继责令案涉化工公司停产停业、限期整改,暂扣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并提请注销。李某某在明知被禁业整改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从河南购进十余吨燃料油,存放在公司仓库内准备销售,后被群众发现投诉查扣。
为逃避处罚,李某某连夜将燃料油转移出库,在倒罐作业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李某某储存、经营的燃料油属于易燃危险化学品,经专业论证,李某某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涉嫌危险作业罪。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经办检察官表示,危险作业罪是为了加大惩罚力度,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的新罪名,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危险作业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调查、专业论证,保证了准确定性、罚当其罪。
同时,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提出的安全生产溯源治理精神,支持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化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注销了该公司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并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予以罚款处理。此外,检察机关还建议本案侦查机关和主管部门走访调查本辖区购买使用燃料油的商户,开展宣传教育,及时查扣处理残余燃料,消除安全隐患,争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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