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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劝架反被起诉 紧急救助无需担责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4-11;浏览次数:481次
本报记者 梁平妮
本报通讯员 王晓青 王海蓓
因劝架导致争执一方不慎受伤,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劝架致人受伤引发纠纷的案件。
2020年10月31日中午,王某及丈夫在自家屋后与邻居刘某发生口角。另一邻居刘某江听到吵骂声后赶到现场劝架,并将王某和刘某拉开。情绪激动的王某绕过刘某江准备继续找刘某,刘某江上前拉住王某,导致王某摔倒后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遂起诉要求拉架人刘某江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10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邻居,相互熟识,在事发前并无矛盾纠纷,原告王某与案外人刘某发生口角后,被告刘某江为防止双方矛盾继续恶化升级而上前拉架,目的是为了平息双方的矛盾。在王某上前一步有发生人身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刘某江主动拉王某意图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没有侵害王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故意或过失。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维持一审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江作为一名普通公民,面对紧急情势挺身而出,制止矛盾双方冲突进一步升级,是法律和道德所倡导的,因此造成王某受伤,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王某要求刘某江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民法典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的最大意义在于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为社会善行进行了法律上的托底,为好人消除“扶不扶”“救不救”的顾虑,有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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