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红酒未经授权 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4-07;浏览次数:541次
本报记者 黄洁
本报实习生 黄瑜
本报通讯员 董迪
当消费者所购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消费者能否向经营者主张10倍赔偿?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案中所涉进口红酒未经授权,被认定属于来源不明商品,店家因此被判承担10倍赔偿责任。
2021年3月,张某在某烟酒专卖店分两次购入4箱某进口品牌红酒,并拍摄录制了全过程。此后,张某认为该酒可能为假酒,故与店长进行协商沟通。店长称,张某所购买的酒是老版本,并且所有的酒都有鉴定报告,不同意退款。于是,张某将该专卖店举报至工商所。经工商所组织鉴定,张某在该专卖店购入的4箱红酒全部为假酒,工商所也随即对该专卖店作出行政处罚。此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专卖店承担10倍赔偿的责任。
面对张某10倍赔偿的要求,店家辩称,张某与专卖店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为张某买酒不是用于满足生活消费,而是专门为了打假牟利,张某将专卖店举报到工商所,目的不是维权而是为了获取证据。同时,店家提出,所有案涉红酒都是从正规途径进口,检验合格,有中文标签,且自己不存在销售假酒的主观故意,不应该承担10倍赔偿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红酒虽然使用了中文标签,但已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未经授权但标注某品牌的情形,对于此类来源不明的产品,即使专卖店提交了涉案商品的进口报关单据及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卫生证书等材料,也难以认定案涉红酒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因此,案涉红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应属不得进口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此外,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所购案涉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打假牟利,因此张某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身份,专卖店抗辩张某为职业打假人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判决专卖店退回张某酒款,并按照价款金额的10倍对张某进行赔偿。
进口食品需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中文标签与说明书
法官庭后表示,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同时,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在预包装食品包装上使用中文标签,是食品安全法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共同要求。本案中,涉诉商品虽然使用了中文标签,但根据工商所组织商标权利人鉴定的结果可知,涉案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非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生产,所以涉案红酒未经该商标所有人授权但标注该品牌,属于来源不明产品。被告专卖店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但仍然进行销售,存在欺诈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即使消费者并未发生实际损害,但仍然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同时,对于商家所称张某买酒是为打假牟利故其并非消费者的说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张某所购涉案商品并非为了生活需要,因此,张某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即张某有权要求该专卖店承担10倍赔偿的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应当仔细查看商品包装和中文标签,主动索要消费小票,必要时可以向商家要求查看进口食品相关证明。同时,食品经营者不能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却仍然进行销售,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只能由经营者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