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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违建限期拆除 存有瑕疵退款腾房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4-06;浏览次数:318次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本报通讯员 沙亚娜
买房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但如果买到的房屋属于违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呢?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黄某系某中心退休职工,刘某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购买黄某名下房屋一套,并足额支付了购房款。然而,购房不久后的刘某收到了相关部门的《督促自行搬离告知书》,载明其购买的房屋属违法建筑,将依法予以拆除,请于3日内自行搬离。
此时刘某才得知,某中心曾与政府部门签订《保拆协议》,约定某中心新楼建成后“自愿拆除该院内已有建筑物”,包括自己所购买的单元楼。此前,相关部门曾向某中心下发三份通知要求限期拆除涉案建筑物,并张贴于单位门墙处。为此,刘某将某中心及黄某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中,黄某称其对于涉案房屋需要拆除及《保拆协议》其并不知情,《房屋买卖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某中心表示自己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主体,刘某要求其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黄某向刘某交付的房屋属于某中心承诺应当拆除的房屋范围,该房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黄某称其不知晓房屋应当拆除,但拒绝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中心并非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刘某78.43万元,原告刘某限期将涉案房屋腾交被告黄某。
经办法官表示,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买方在签约、付款前,也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仔细了解标的物的权属、抵押、查封等情况。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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