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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维权成功 贬损公司侵权担责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3-01;浏览次数:212次
本报记者 徐伟伦
工作任务分配不合理?莫名被开除?职场中遇到这些麻烦应该怎么办?是寻求劳动仲裁的帮助,还是曝光公司“内幕”发泄怒火?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本来“占理”的劳动者因为几句话的事,被判承担了侵权责任。
李某就职于某咨询公司期间,因领导没有交代清楚给其安排的工作内容,导致其完成的工作出错,公司由此受到损失。不久后,李某即接到了邮寄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因对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存在异议,气愤的李某连夜在咨询公司的客户微信群中发表长文,控诉公司及内部领导的种种行为,其中包含“如此随意的处罚是不是只是为了某些人中饱私囊”“做假的排班和考勤,串通监理公司欺骗甲方,欺上瞒下”等言论。同年,李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被认定咨询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李某工资、加班费及赔偿金。
事后,咨询公司以李某对公司的社会评价和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网络用户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社会评价的,网络用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在咨询公司客户微信群里使用了“中饱私囊”“串通监理公司欺骗甲方”等带有主观倾向性的言论和贬损性评价,超出了善意、适当表达意见的程度,对咨询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构成对咨询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据此,综合双方解约纠纷的起因,以及李某过错程度、涉案言论传播范围、商誉受损程度等因素,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北京四中院判决李某登报道歉,并赔偿咨询公司损失16010元。
法官庭后表示,生活中,遇到类似李某的麻烦,不少人都希望通过一吐为快来出一口“恶气”。但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持有异议,应当选择合法途径维权,如可以通过协商、劳动仲裁、诉讼解决,切莫因为祸从口出,使自己处于侵权人的不利地位。
本案中,李某本已是劳动纠纷的“赢家”,但又因违法行为而担责。如手中的确掌握用人单位真实的违法犯罪线索,则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避免因擅自发表言论构成对用人单位名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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