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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两清 保险公司无需理赔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2-16;浏览次数:248次
本报记者 梁平妮
2019年9月,于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省道与赵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于某无责任,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于某与赵某签订《事故处理协议书》,载明“于某收到事故处理赔偿金2000元,双方无异议,今后两清无责”。于某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于某的车辆损失进行了先行赔付,于某向保险公司转让了索赔权。后保险公司因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将赵某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之前,与赵某达成和解协议,于某收到赵某的赔偿金2000元后,表示双方“今后两清无责”,应认定于某明确放弃对赵某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综上,保险公司要求赵某支付代偿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于某进行了理赔,保险公司可以另案向于某主张返还理赔款的权利。
法官庭后表示,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于某与赵某达成和解,放弃对赵某请求其他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相应的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若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免除肇事者其他责任,则被保险人丧失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保险公司在不知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理赔,属于不当得利,被保险人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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