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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户条款合法自愿 请求删除于法无据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1-19;浏览次数:210次
本报记者 张雪泓
北京市公共户政策施行后,卖房人能否据此要求买房人删除购房合同中关于户口迁出的条款?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王先生认为买房人张女士可以将房屋上的滞留户口迁出至公共户,故诉至法院要求删除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户口迁出的条款、张女士退还相应保证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请。
法院查明,2021年1月1日,王先生与张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应迁出房屋上所有户口,并预留20万元作为户口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张女士发现房屋上一直有案外人陈某的户口,但陈某并不配合将户口迁出。王先生认为,根据北京市执行公共户的政策,张女士可以提交申请将陈某户口迁出,故诉至法院要求删除合同中关于户口迁出的条款,并判令张女士退还全部户口保证金。
张女士辩称,公共户政策的出台并不代表着免除了王先生的迁户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王先生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涉案房屋项下登记的全部户口迁出。现涉案房屋上仍有他人户口,虽依据现有政策,张女士作为现房屋权利人可提交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申请,但目前无法确定他人户口是否具备迁出条件。合同约定的户口迁出时间及户口保证金解冻时间尚未届满,故对王先生要求张女士支付户口保证金20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先生要求删除房屋买卖合同迁出条款的请求于法无据。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中规定,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
本案中,王先生与张女士已明确约定,王先生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涉案房屋项下登记的全部户口迁出,即使现公共户政策出台,王先生亦应履行将房屋上所有户口迁出的义务,积极联系滞留户口人员,做好沟通督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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