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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延迟报警 保险公司无须理赔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1-18;浏览次数:295次
本报记者 周宵鹏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因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延迟报案,造成事故不能核实,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4月13日,曹某某致电保险公司,称其于4月12日晚间驾车撞向路边护坡致车辆受损,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派员出险后告知曹某某立即报警,曹某某当时未照做。在保险查勘员多次告知后,曹某某于报险次日向交警部门报警。
因事隔时间较长,已无第一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未向曹某某出具事故认定书,而是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曹某某携此证明及维修票据找到保险公司索赔,被告知因未及时报警报险,导致事故性质及驾驶人状态无法核实,拒绝理赔。曹某某随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交警部门并未对事故经过予以确认,而曹某某提交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亦未显示事故车辆信息、驾驶人身份及生理状态,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同时,曹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报警报险的做法有悖常理,其行为导致了事故经过、性质、驾驶人的生理状态均无法核实的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曹某某诉请的车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驾驶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曹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造成事故无法核实的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法院对其主张的事故经过及车辆损失情况未予认定。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有些驾驶人为逃避酒精检测等交警审查行为而未立即报警报险,妄图钻时间差的空子;有些驾驶人确实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和保险常识,对保险理赔流程不了解,或者发生事故后一时慌乱而未报警、报险即离开现场,造成保险无法理赔。因此,广大车主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及时报警报险,方能得偿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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