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抗疫助力复工仲裁服务为企解忧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195次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司法部自今年3月以来,先后发布三批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生动典型、务实权威,是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服务依法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生动实践。本期选取的典型案例聚焦各地仲裁委员会在疫情期间,通过线上线下多措并举,提供高效仲裁服务,有效化解矛盾,为企业排忧解难,支持复工复产。
企业申请尽职调查
四十小时无偿协助
2020年1月25日,辽宁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大连仲裁委员会迅速发布《大连仲裁委员会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积极帮扶企业共渡难关的具体措施》,从保障立案查询畅通、缓减仲裁收费、引导书面审理、提供专家咨询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精准的仲裁服务,与当事人企业共克时艰。
2月10日15时,大连仲裁委先后收到A、B两家公司的咨询,要求为其申请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尽职调查提供协助,具体事项为对近3年内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仲裁案件情况提供说明。上述两家公司,均为大连市重点纳税企业和拟上市督导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能否按照证券法对拟上市公司的法定要求,在既定计划内按时按质完成申请IPO的尽职调查,关系着企业的上市进程和今后发展。
在值班人员接到当事人诉求后,及时报告,着手开展诉求解决工作:一是指派专门人员与诉求企业进行对接,通过具体诉求指引,确保沟通顺畅,隔离病毒不隔案。二是安排数据统计人员对诉求企业申请事项立即进行后台数据摸底,明确人员范围,提供数据支持。三是组织业务处室与专家咨询组成员召开网络会议,明确申请披露事项涉及的法律规范、权利义务、合规流程。四是安排值班工作人员作好与居家办公同事的业务衔接,准备文书的制作与送达。
2月10日晚19时,大连仲裁委向诉求企业列出具体指引:一是诉求企业有权查询本企业作为当事人的仲裁案件,同时根据仲裁法第四十条、《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之规定,为预防对信息的不当披露,诉求企业如需查询董监高相关人员涉案信息,应取得相关人员的本人授权;诉求企业如需要求披露确实存在的涉案信息,应取得对方当事人的授权。二是为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本次查询说明为无偿服务。三是为减少人员聚集、提高办事效率,本次查询说明采用先网络后邮寄的方式,由工作人员在收到诉求企业提交的电子文件后,立即书面审查办理文书制作送达,实物文件可随后邮寄备案。
诉求企业接到该指引后遂于2月11日一早提交了手续齐备的申请电子文件,大连仲裁委仅用40小时即完成了相关查询说明的制作,并通过电子、邮寄双送达的方式送抵到诉求企业,顺利帮助诉求企业提前完成了相关部分的尽职调查,得到了诉求公司的充分认可与好评。
【案例评析】
本案系疫情防控期间拟上市企业申请仲裁委员会协助进行上市前尽职调查说明的案例。本案涉及查询主体复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适用等诸多问题,给本案的实际操作增加了难度。疫情特殊时期,大连仲裁委合理调配人员、技术支持,按照既定查询内容,无偿协助两家企业完成相应的尽职调查内容,更好地给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为企业复工节省了费用与时间成本,减轻了疫情给企业造成的影响,真正做到人停案不停、防疫仲裁“两不误”。
股权争议涉密复杂
线上线下双轨调解
2020年3月6日上午,在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一厅内,一起特大标的股权争议纠纷案正在开庭。由于正处抗疫特殊时期,仲裁庭全体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秘书均佩戴口罩、护目镜进行在线开庭。
本案是一起股权纠纷仲裁案。申请人某国企于2019年12月31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某管委会支付股权转让剩余款、利息及相关仲裁费用。考虑到本案标的大、履约时间跨度大、证据繁多、当事人多次请求紧急开庭等因素,仲裁庭组成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庭前审议,并定于春节后及时开庭,不料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了庭审的正常进行。
一方面是形势依然严峻的疫情防控,另一方面则是当事人一次又一次急迫的开庭请求,该案的首席仲裁员邓新会心里非常着急。考虑到本案的原始证据多、涉及较多商业秘密,采取线上开庭无法全面保障保密性等要求,在充分了解到西安仲裁委员会的防疫工作部署及近日办公情况,邓老师及时与仲裁委防疫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多次沟通后,在仲裁秘书王雪的全力协助下紧急联系本案其他两位仲裁员及双方当事人,经各方一致同意采用“线上+线下”双轨进行的方式及时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庭审前,西安仲裁委员会轮值及后勤人员按照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对仲裁一厅进行了无死角消杀工作,并重新布置仲裁厅的布局,保证参加庭审人员之间的距离超过两米。同时,在保证材料保密的前提下,对当事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了消毒,并加强人员的个人防护及疫情筛查。
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对本次开庭的准备工作及安排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持续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法律服务,西安仲裁委员会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在疫情发生后,对全部在办案件进行梳理排查,并按照急事急办、特事快办、线上优先、立案通道畅通等方式,全面推动仲裁活动有序开展。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以此案为审理契机,积极推动网上仲裁服务系统的全面开发,最大限度深挖智能化应用的内在价值,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
急需资金恢复生产
远程研判及时裁决
2019年11月,合肥仲裁委受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申请人某民营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合肥仲裁委曾就其与某施工企业工程款纠纷一案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履行后,开发公司在财务审计中,发现其多返还施工企业保证金300万元,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未果后,开发公司遂向合肥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裁决施工企业返还多退还的30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本案仲裁庭开庭后,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核实对账。施工企业自认前期由对该工程项目“全权”管理负责人的张某支付给开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已全部退还。就案涉300万元保证金,开发公司补充提供了全部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银行网上电子回单、银行业务回单、记账凭证等证据材料,且每笔款项凭证均备注“退还保证金”,证据确实充分。施工企业辩称该款项系向张某支付,施工企业并未实际收到。开发公司认为,在之前的裁决书中业已认定,张某有权处理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对张某接受、处理工程款行为已产生合理信赖。
仲裁庭经过开庭审理、组织调解、庭后核实等,认真核实了该案的每笔争议款项。案件裁决阶段已是临近2020年春节,后因疫情影响,仲裁庭的工作只能暂时搁浅。其间,开发公司多次致电合肥仲裁委,称其为民营企业,复工后急需资金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本案尽快裁决。合肥仲裁委和仲裁庭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实际情况,一致认为应当想方设法为复工复产企业排忧解难、保驾护航,维护合法权益,于是主动对接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反复沟通、交换意见,但该案审理仍存在一些困难:一是因开发公司提供的证据量大繁杂,时间跨度长,证据审核认定工作量大;二是双方对保证金返还主体、金额及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法律原则等争议激烈,研判难度大;三是受疫情影响,不具备线下合议的条件,证据审核困难重重。仲裁庭数日紧张工作,经远程研判、线上合议后,依法支持了开发公司的仲裁主张,并加班加点制作文书,第一时间将仲裁裁决书在开发公司复工复产前送达双方当事人,优质高效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本案是仲裁委提供优质高效仲裁服务、及时解决纠纷、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案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不少民营企业资金压力巨大、困难重重,仲裁委和仲裁庭立足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急当事人之所急、忧当事人之所忧,从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高度出发,特事特办、多方联动、加班加点,短短几天迅速完成证据审核认定、文书撰写工作,灵活采取线上审议、远程研判的方式及时结案,并第一时间将本案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帮助企业纾难解困,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既保证了案件审理质量,更体现了仲裁工作温度,取得了
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疫情影响还款受阻
视频调解达成协议
A实业公司是江西省宜春市一家生产销售饲料、农副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公司,在2019年8月9日因经营需要向B银行借款,并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由某物流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某实业公司、朱某等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另有20个自然人为该债务提供担保。A实业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公司业务受损,未按时向B银行归还借款利息,B银行遂向宜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两份《借款合同》,并要求A实业公司归还本金及利息1482万元,同时申请对A实业公司、某物流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某实业公司等进行财产保全。
仲裁委工作人员在审查仲裁申请材料时,注意到本案涉及4家企业,如果财产保全,必定影响这4家企业以及其他上下游企业的资金链。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工作人员遂向B银行宣传国家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并建议B银行慎用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财产保全措施,可由仲裁委先行调解来解决,B银行表示同意。
受理案件后,仲裁员与双方当事人建立微信群,采取“线上视频”的方式开展案件调解工作。A实业公司表明因受“不可抗力”的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且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B银行对于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没有异议,但认为不可抗力不能作为A实业公司不按时还款的免责事由。针对本次疫情是否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等问题,仲裁员多方释法明理,表明此次疫情虽然未致使本案《借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A实业公司贷款用途为经营,现在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也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有较大关系。双方在听取了仲裁员的意见后,本着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线上达成了调解,同意A实业公司在疫情结束后分期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剩余的贷款本金再进行展期处理。
【案件评析】
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很多企业资金压力巨大。宜春仲裁委员会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中对仲裁服务的要求,对于疫情期间涉企业的案件慎用财产保全等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加大仲裁调解工作力度。仲裁委在双方自愿调解的前提下,采用在线调解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为四家企业后续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