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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充电酿成火灾 产品缺陷厂商担责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01-11;浏览次数:187次
本报记者 徐伟伦
本报通讯员 车玉龙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电动自行车电池入户充电导致火灾,从而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涉案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
法院查明,原告于2021年6月13日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电池拿到家中充电,随后电池发生起火、爆炸,造成严重火灾,导致原告一家被困火中,虽经救援、抢救后脱离危险,但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惊吓,大火将屋内的全部物品损毁。为此,原告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商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1余万元。
庭审期间,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商辩称,电动自行车在出厂销售时并不配有电池,自燃的电池权属不明,起火与厂方无关。
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消防部门认定,此次火灾的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电池故障热失控所致,生产商无法举证证明涉案车辆不存在缺陷或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结合交管部门登记的档案材料、电动自行车照片等证据,综合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足以认定经销商向原告销售了含电池在内的整车,包含电池在内的电动车系生产商整车生产制造,且车辆在发生火灾时仍处于质保期内,故生产商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明知电动自行车室内充电所蕴含的火灾风险,仍选择将电池带入室内充电,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用户,务必到小区指定充电地点进行充电,切勿将电池或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小区物业应当按照小区人口数量、电动自行车数量等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电动车充电桩的数量,同时,进一步加强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居民前往公共充电场所进行充电。同时,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应当严把产品质量关,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避免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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