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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开中介达成交易 跳单违约应付报酬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2-29;浏览次数:188次
本报记者 梁平妮
本报通讯员 郭宏伟
2020年12月,初某为方便孩子上学,欲购买一套学区房,遂找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某房屋中介公司,希望其帮助自己寻找合适房源。该房屋中介公司接到初某委托后,与初某签订了《购房委托协议》,约定初某委托中介公司提供房源、看房及中介服务,初某应于购房成功后给付中介公司佣金。
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为初某提供了一套学区房源,先后两次带初某实地看房,并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沟通看房、购房事宜。初某对房屋很满意,通过朋友打听到房主联系方式后,与房主私下协商,购得该房产。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后,多次要求初某支付中介服务费,均被初某拒绝。中介公司遂将初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中介服务费及违约金。
蓬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起纠纷后,在诉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初某当庭一次性给付中介公司报酬10000元,案件得以案结事了。
经办法官表示,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基本原则。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初某作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虽是通过朋友与房主沟通后签订的购房合同,但之前已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合同,接受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依法应当信守承诺、诚实履约。而其选择“跳单”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中介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法官提醒,民法典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给“跳单”这种投机取巧、逃避中介费的不诚信行为一个否定的评价,不仅保障了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形成人人重承诺、守信用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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