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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未作提示 致人摔伤担责八成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2-15;浏览次数:186次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董莉莉
正在施工中的道路未设置警告和提示标志,路人经过该路段时摔伤,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道路施工导致路人摔伤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2019年8月2日的夜里,家住温州龙港的闵某驾驶电动车,经过一段未设置警告和提示标志的施工路段时,连人带车摔进坑里。闵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残疾。随后,闵某将施工单位诉至龙港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发生时该路段的道路尚未竣工验收,结合交警大队出具的说明,确认事发时案涉事故路段的道路处于可通行状态。而被告在事故路段施工挖坑时,未在周边设置警告或提示标志,亦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故而被告在施工管理上存在过错。同时,原告在尚未安装照明设施的道路上驾驶二轮电动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部分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80%,原告自负20%。
综合案情后,龙港法院判决被告施工单位赔偿原告闵某医疗费等共计1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施工单位不服,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公众场所或道路具有出入、通行人员较多且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在这类场所施工,使原本平整的地面产生凹陷、沟槽等情况,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们已经习惯的地貌特征,相比一般行为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故施工单位在施工的同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此外,受害人自身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若因受害人自身过错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其应就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承担责任,在法律效果上则相应地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在路过施工路段时更应注意地面路况,减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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