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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视频相挟网络猥亵获罪判刑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347次
□ 法制日报记者 王莹
2018年11月,余某霖(17周岁)通过网络认识朱某(14周岁),之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2019年2月,在余某霖前往柬埔寨务工期间,朱某提出分手。不久后,余某霖通过QQ聊天向朱某发送不雅视频,谎称该视频系其与朱某的影像资料,并以散布该不雅视频为由胁迫朱某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同时逼迫朱某拍摄隐私部位照片通过网络传送供其观看。同年5月至7月,余某霖先后3次通过QQ联系朱某,以散布其不雅照片为由逼迫朱某拍摄数张隐私部位照片及手淫视频供其观看。2019年8月,被告人余某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霖通过网络聊天方式,威胁他人自拍隐私部位照片及自行实施猥亵行为的视频供其观看,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余某霖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本案被害人也系未成年人,其又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此外,被告人系通过网络威胁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与对行为人身体上有直接接触的猥亵行为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应予以综合考虑。据此,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余某霖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余某霖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没有上诉。
据经办法官介绍,网络猥亵行为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性侵行为,虽然与传统猥亵载体不同,但网络猥亵的行为表现亦是通过胁迫的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强制,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均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与现实猥亵有相同的侵害后果。此外,网络犯罪往往涉及面更广,在虚拟空间中产生不可知的恐惧给人造成的心理压力更胜于面对面的威胁,产生的后果亦更加不可预测。法官表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网络猥亵犯罪要予以严厉打击,切实保护广大女性、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筑起网络“防火墙”,净化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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