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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诉求胚胎 法院判决依法返还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2-08;浏览次数:197次
本报记者 马艳
本报通讯员 吴琪 蔡梦婕
1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了广西首例冷冻胚胎返还案,依法支持原告小艺(化名)要求被告广西某医院返还涉案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
2011年3月,小艺与其丈夫登记结婚,但两人一直未能生育孩子。2014年12月,小艺夫妇因原发不孕症、男方弱畸精子症等病症,到广西某医院生殖中心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助孕,受精方式为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医院对小艺夫妇实施取卵手术,经受精并进行胚胎培养,最终形成6枚囊胚。经移植1枚囊胚,小艺夫妇获得单胎妊娠。后来双方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约定小艺夫妇每年向医院支付费用,医院为小艺夫妇冷冻保存剩余的5枚受精胚胎。2015年9月,小艺足月分娩了一名女婴。
2016年10月,小艺的丈夫意外离世。在丈夫的父母支持下,小艺到医院申请取回冷冻保存的5枚受精胚胎,被医院以涉及社会伦理问题为由拒绝后,小艺遂诉至法院。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冷冻胚胎含有原告及其丈夫的DNA遗传信息,在生命伦理上与原告及其丈夫具有最密切的联系,原告及其丈夫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同时,冷冻胚胎必须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才能保存,原告应当知晓冷冻胚胎保存不当的风险,全面了解保存条件后再将冷冻胚胎从医院取回。
据此,法院支持了小艺的诉求,依法判决医院将涉案冷冻胚胎交付给小艺。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周嫚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医院返还涉案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对胚胎享有的保管、处置等民事权益。
“冷冻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周嫚特别提醒,取回胚胎后,包括原告在内的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于胚胎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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