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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升级持刀伤人防止再犯发禁止令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23次
□ 法制日报记者 陈东升 法制日报通讯员 林海龙
日前,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刘芬(化名)因犯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经对方同意,被告人刘芬禁止主动接触被害人金浩(化名)、方美(化名)及其近亲属。
法院查明,刘芬曾出资10万元投资方美丈夫金南(化名)的石材生意,后由于情感纠葛等原因,金南出具欠条,将10万元投资款确认为借款。随后,双方矛盾升级,方美与刘芬多次在电话里争吵。
2019年7月17日晚,刘芬与金南在电话中再次激烈争执。得知刘芬在某麻将室后,方美带着儿子金浩和几位亲属找到麻将室理论,争吵中金浩挥拳打在刘芬的头部,将刘芬打倒在地。而刘芬则用折叠小刀对着金浩胸口、手臂等部位乱划。经在场人员多次拉架劝阻,刘芬才离开现场。其间,方美的左手小臂也被划伤。之后,经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浩为轻伤二级,方美为轻微伤。
景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芬持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事实,并自愿认罪,且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5万元。而被害人金浩亦存在一定责任,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刑法中将禁止令分为管制执行期间的禁止令和缓刑考验期间的禁止令。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刘芬发出禁止令,是因为刘芬和方美积怨已深,禁止接触能够防止脾气火爆的刘芬在缓刑期间再次接触犯罪诱因,降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同时也能够避免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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