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保障权益实现双赢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23;浏览次数:208次
本报记者 周宵鹏
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即通过各种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
近年来,河北法院积极推动府院共建行政争议化解平台,构建行政争议诉前实质性化解机制。2020年,河北法院新收行政诉讼案件同比下降12.7%,新收行政非诉案件同比下降33.7%,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取得了开创性进展,成效显著。《法治日报》记者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多起该省行政争议化解平台成功化解的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民告官”的诸多难题通过这一途径得以圆满解决。
强制挪车造成损失
依法获赔罚款照交
2019年7月,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人民政府下设治超办查获疑似超载重型半挂货车一辆,由于当时车辆处于锁车状态,且未找到车主。治超办人员对该车辆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打开车锁并雇佣司机将超载车辆引导至治超办。途中,涉案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及车上货物毁损。
此后,治超办多次与涉案车辆实际权利人王某某协商,但由于双方对赔偿事宜争议较大,未能协商成功。王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曲阳县政府返还车辆,并赔偿违法强制措施造成的损失。
2020年5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依托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协调化解。一方面,王某某同意接受该车辆返还,并就赔偿数额与治超办达成初步意见;另一方面,通过法院的释法明理,王某某接受了因超限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同意缴纳罚款。通过保定中院与曲阳县人民法院两级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协调联动,最终在曲阳县政府的支持下,该案所涉款项及时拨付到位,案涉争议成功化解。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通过府院联动、两级法院化解平台联动,合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有效保障大货车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安全健康有序发展,行政机关应对货物运输中的各环节严格把控、依法管理,也应在行政执法中充分保障货车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人性化执法,避免矛盾激化。
本案中,大货车存在超载的违法情节,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又给大货车权利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保定市县两级法院行政争议化解平台有效协调联动,与政府形成合力,在释法明理、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既促使大货车权利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又保障了大货车权利人因违法强制措施产生的损失获得及时、全面的法律救济,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具有积极的社会引导价值。
原料过期餐馆被罚
联合化解免除加罚
2019年8月,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该县某饺子馆例行检验抽查中,发现其购进的5瓶姜汁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7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保质期1个月。随后,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所用食品原料超保质期为由,对饺子馆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涉案饺子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义务。2020年5月,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罚款本金5万元及加处罚款5万元。
香河县法院认为,这是一起行政机关提起的非诉执行案件。对此,饺子馆经营者向法院递交了行政争议化解申请。法院查明,该饺子馆并不构成故意低价购买、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且所购食品原料尚未使用,亦未造成不良后果。同时了解到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饺子馆自当年春节后几个月均处于停业状态,时值疫情后复工复产初期,饺子馆恢复经营急需资金,如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饺子馆可能难以为继。
2020年6月,香河县法院、县检察院联合召开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推进会议,结合当前疫情形势,解读党和政府相关政策,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指导意见和化解建议。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决定由饺子馆缴纳罚款本金,免除加处罚款。饺子馆经营者接受化解方案,并及时缴纳了罚款本金。
承办法官表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积极倡导各职能部门要为企业、经营者复工复产创造便利条件,减少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针对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厘清问题找准难点,同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指导意见、制定化解方案,召开化解工作推进会议,为行政争议化解搭建平台、铺平道路,既维护了行政执法权威,又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也为疫情期间经营者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排污被罚企业不服
引入监督自行纠错
2019年4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元氏县分公司点火生产。一天后,元氏县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要求该公司立即按要求采取措施。该公司在采取灭火措施过程中发生事故,污染处理设施无法使用,当日即向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元氏县分局提交了书面申请,并建立临时排烟通道,排放未经处理的烟气和湿气。
2019年4月20日,石家庄市环境执法支队检查发现该企业污染处理设施未运行,将未经处理的烟气直接排入大气。随后,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材料公司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作出罚款15万元的处罚。材料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接收该案立案材料后依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部分可能存在瑕疵。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后,依托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在厘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该区行政争议化解的规定,裕华区法院和区监察委员会、区司法局共同参与化解。在各方的共同努力和监督下,行政机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自行纠错,依法将罚款变更为4万元。最终,材料公司申请撤诉,争议顺利得到化解。
承办法官表示,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部分行政机关存在不愿调、不敢调的问题,极大制约了行政争议化解平台作用的充分发挥。石家庄市裕华区由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联合出台《石家庄市裕华区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坚持府委院共建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充分发挥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优势,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大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效破解了行政机关不愿调、不敢调的难题。在监察委员会的参与和监督下,本案最终得以实质性化解,案涉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招商引资产生争议
多方沟通达成和解
2017年3月,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委托南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入区协议文本》,约定由南和区政府提供土地与扶持资金,投资公司负责项目设计规划和招商引资,共同建设产业园。
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投资公司认为南和区政府未按期提供土地与扶持资金,导致其招商引资的企业无法正常入园,给其造成损失。该投资公司据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南和区政府与南和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入区协议文本》,对相关土地进行招拍挂,支付剩余扶持资金300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考虑到本案涉及邢台市南和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影响较大,在征求投资公司同意后,将该案移送至邢台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该中心收到案件后,责任法官与南和区政府、南和开发区管委会积极沟通案情,提示其诉讼风险与化解方向。此后争议由双方进行沟通,承办法官全程提供法律咨询与诉讼引导,帮助当事人理性选择化解方案。经过多方沟通与数次协调化解,最终投资公司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至此该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表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针对本案双方因招商引资协议产生的争议,法院通过行政争议化解平台的规范化运作,紧紧围绕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提供司法服务,为企业和行政机关搭建沟通桥梁,促使双方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达成共识,最终使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解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规集市
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相关规定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和解的案件,或者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开展诉前调解应在调解平台上进行,并编立相应案号。
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行政争议,起诉人同意诉前化解的,人民法院与涉诉行政机关应当共同做好诉前化解工作。当事人不同意诉前化解或者诉前化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老胡点评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进行调解。这一法律规定,为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的实质性化解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河北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府院共建行政争议化解平台,构建行政争议诉前实质性化解机制,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行政机关和百姓之间的矛盾冲突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好评和欢迎。
期待有更多地方的人民法院能够像河北省各级人民法院一样,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避免一判了之的简单做法,着力推动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实质性化解,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平安中国、实现公平正义、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贡献司法力量。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