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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矛盾纠纷——从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看不当得利的认定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22;浏览次数:217次
原告高某诉被告暴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高某诉称,2019年10月份其承包了中国建筑某公司在濮阳县某居民小区项目的临建工程,因财务处理需要,中国建筑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都是由河南某有限公司代付,原告的工人工资也由原告聘用的现场负责人周某向某居民小区项目财务通知发放到各个工人银行账户。2020年1月份和2020年6月份周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通知某居民小区项目财务向从没有在原告工地工作过的被告暴某两次转款45000元。原告在后来和某居民小区项目部财务对账时才发现存在以上情况,经查被告不是原告的工人,也从没有在原告工地工作过,为此原告高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该两笔款项。 经法庭审查确认,案外人周某与原告高某之间存在劳务用工关系,案外人周某在原告高某在某居民小区项目临建工程负责现场管理。某居民小区项目部根据案外人周某提供的被告暴某的银行卡号,作为周某工资卡,两次共计转款45000元进入案外人周某提供的被告暴某银行账户中,被告暴某收款后,将该款取出,交给案外人周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涉案的被告暴某的银行账户系案外人周某为接收工资款项转账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4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本案原告与案外人周某是否存在劳务用工纠纷,或者原告是否应当支付给案外人周某该45000元工资款,与本案无关,原告可另行向案外人周某主张权利,最终南乐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官提醒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第一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第二是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第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某居民小区项目部向被告暴某的银行账户转款无法认定是否存在合法根据,原告高某主张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不足。 法官在此提醒:在经济活动往来转账时要明确说明转账用途,明晰钱款转账用途,约定好转账名目,加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后续纠纷的产生。
供稿 | 近德固法庭 杜卫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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