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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转卖他人 帮助犯罪获刑罚金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09;浏览次数:198次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姚晓芹
用自己个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再将公司营业执照和关联对公银行账户出售给他人,就能获得不菲收入,但这样“躺赚”的事却触犯了法律红线。近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被告人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9年,29岁的夏某在网吧认识了黄某。黄某怂恿夏某去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期间每天发生活费,公司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转卖给自己,再另付600元。黄某感觉事情不太正常,但考虑到自己没有正常的工作和经济来源,这样赚钱也比较快,就同意了。
在黄某的介绍下,夏某又认识了田某,他根据黄某和田某的安排,在广东、天津、深圳、贵州等地注册办理了十几个空壳公司,并把营业执照及公章、激活的网银账户等交给黄某和田某。黄某和田某按照每个公司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付给夏某报酬。截至案发时,夏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其中,夏某所办理的广州某公司对公账户被境外赌场用于收取赌资,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351万元。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转移赃款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键环节,倒卖公司信息的行为,往往是为电信诈骗提供便利。本案中,夏某为获取不法收益,以个人名义开通银行账户出售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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