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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驶入机动车道 落杆受伤责任自担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09;浏览次数:192次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童法
2021年5月24日,陈某骑着电瓶车去浙江省桐乡市某广场的超市购物,通过广场门口时紧随前面黑色轿车从机动车车道驶入,不料被降落的电动升降杆砸伤头部,随即倒地呈半昏迷状态。
随后,陈某将广场物业公司和超市起诉至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安装和使用升降杆时存在瑕疵且管理不善。而该入口作为通往超市的唯一入口,超市也未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据此要求两家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619.83元。
桐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场照片和视频来看,事发入口明确划分了机动车入口和非机动车入口,设置明显,容易辨别。在此前提下,原告不从非机动车入口进入,反而选择跟随前面轿车从机动车入口进入,作为行为能力健全的成年人,对跟车的危险性应当有预见性并避免此种情况发生,故原告跟车从机动车道进入是导致受伤的原因。
同时,从事发视频可见,升降杆在前车驶入后合理时间内降落,未见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故原告主张被告物业公司在安装和使用升降杆时存在瑕疵,管理不善,无事实根据。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其他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原告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两家被告公司对原告受伤并不存在过错或过失,也不存在未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事发地点对机动车入口和非机动车入口设置明显,只要遵守规则,就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被砸到的安全隐患,且事发区域也非被告超市管理区域。陈某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两家被告公司对原告受伤并不存在过错或过失,也不存在未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法官提醒,陈某受伤固然值得同情,但法院对于责任的判断应严格限制在法律框架内,这既是法律应有的价值体现,也是彰显公平正义的必然抉择,同时也是法院通过裁判结果树立社会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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