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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之前约定赔偿 并非自愿协议无效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09;浏览次数:195次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陈辉 钱琨
小王与小花原本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两人同居期间,小王多次向小花不定额转账,并负担小花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大额消费,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分手。2019年11月,双方达成一份协议,约定:因小花单方面悔婚,小花自愿承担双方恋爱及订婚期间相关花费共计20万元。由于小花没有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经小王多次催讨后仍不履行。小王便将小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花按照协议赔偿20万元及利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一份协议,但该协议是在被小花撕毁后,由小王重新粘贴而成的,无法证实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同时,小王和小花恋爱期间的花费并没有用于支付订立婚约的相关费用。法院认为,小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小王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撕毁后粘贴而成的协议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小王提供的其与小花的通话记录也不足以证明是小花对此前被撕毁协议效力的确认,协议所涉费用绝大部分为消费性支出,应当视为消费性赠与。
最终,乌鲁木齐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小王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恋人之间因争执进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承诺,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小花出具协议后仍与小王保持了一段时间的恋爱关系,即出具协议时双方并没有彻底解除恋爱关系的意思表示。小王在没能修复其与小花之间感情的情况下,要求小花履行承诺,存在以负担20万元作为两人修复感情的保证之嫌,该协议内容有违恋爱自由的公序良俗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
法官提醒,对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花费,如果没有约定消费支出的负担方式,都可以理解为增进双方感情和关系的消费。男女双方应注重感情的培养和沟通,也应互相尊重对方的选择,树立正确的爱情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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