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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火锅老板“造枪梦”,一念之差酿大错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02;浏览次数:223次
我之前对于改装枪支的严重性认识不够,通过这次教训深刻了解了国家关于枪支这方面的严格管控,之后绝不会再犯同样错误了!"法庭上,冉某懊悔地说道。 冉某到底发生了什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件详情 今年42岁的冉某是一家火锅店的个体经营者。2015年至2018年期间,冉某出于好奇,多次网购射钉器等枪支配件,利用焊接机等工具加装枪管,将配件改装成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法院审理 2020年7月,公安机关接相关线索后,上门对冉某进行了核查。核查过程中,冉某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了其自制的枪支、射钉弹及相关改制配件。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冉某处查扣的改装射钉枪是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具备致伤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冉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冉某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视为有自首情节。鉴于冉某无犯罪前科且有正当职业,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冉某基本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综合被告人冉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说法 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极具杀伤力的特殊危险品,具有相比于其他器械而言更强大的杀伤力,管理、使用不当会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因此,国家规定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等方面的专门管理制度,所有社会主体应当严格遵守。 近年来,部分群众对涉枪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出于侥幸好奇和尝试的心态,利用网络购买相关配件非法制造枪支,无意中已经触犯刑法。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为了满足一时的好奇心和新鲜感,或出于牟利目的,从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活动,以免身陷法网追悔莫及。 供稿:刑庭 监制:付鸣剑 文案:乔宇飞 黄亚 编辑:席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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